anti-elab-2940 DCCC9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0

案件編號:

DCCC9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9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理工大學連日示威爆發衝突,數百名示威者佔據校園與警方對峙,網上社交平台號召分散警力,「圍魏救趙」至油尖旺一帶衝擊警方防線,多次投擲汽油彈並引發爆炸,警方動用催淚煙、橡膠彈及水炮驅散並在厚福街等後巷展開掃蕩,期間於厚福街一帶拘捕五名被告人,控以暴動罪。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

法庭綜合被告人當時時空位置、衣着裝備及隨身物品,認定其非無辜旁觀者,而是以示威裝扮支持及鼓勵暴徒,參與或促進破壞社會安寧行為。

裁示暴動具高度流動性,環境證據可與直接證據同等效力,累積事實足以證明被告人具有參與意圖並實際參與暴動。

被告各人定罪,量刑將於另行聆訊日期進行。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大批示威者於理工大學周邊(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及厚福街一帶)集結對抗警方,以雜物堵路及投擲汽油彈,意圖「圍魏救趙」協助校內示威者脫困。警方多次警告後施放催淚煙、橡膠彈及水炮驅散。五名被告於厚福街及加拿分道等地被捕,經審訊或認罪後均被裁定參與暴動罪成立。

暴動罪依《公安條例》第19條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區域法院被告可判監禁七年;上訴庭指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公共秩序。

示威者結集人多勢眾,預備並使用汽油彈,甚至針對警員,均屬加重因素;暴動具共同犯罪性質,須整體評估;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身上防火手套檢出易燃溶劑,參與程度更高,須加刑處理。

法庭不考量政治背景,強調法治與公共安寧不可被暴力破壞,對執法人員之暴力行為必須嚴懲,以昭示社會決心不容非法暴動。

最終五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第五被告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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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0
案件編號 DCCC94/2021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9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理工大學連日示威爆發衝突,數百名示威者佔據校園與警方對峙,網上社交平台號召分散警力,「圍魏救趙」至油尖旺一帶衝擊警方防線,多次投擲汽油彈並引發爆炸,警方動用催淚煙、橡膠彈及水炮驅散並在厚福街等後巷展開掃蕩,期間於厚福街一帶拘捕五名被告人,控以暴動罪。</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p><p>法庭綜合被告人當時時空位置、衣着裝備及隨身物品,認定其非無辜旁觀者,而是以示威裝扮支持及鼓勵暴徒,參與或促進破壞社會安寧行為。</p><p>裁示暴動具高度流動性,環境證據可與直接證據同等效力,累積事實足以證明被告人具有參與意圖並實際參與暴動。</p><p>被告各人定罪,量刑將於另行聆訊日期進行。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大批示威者於理工大學周邊(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及厚福街一帶)集結對抗警方,以雜物堵路及投擲汽油彈,意圖「圍魏救趙」協助校內示威者脫困。警方多次警告後施放催淚煙、橡膠彈及水炮驅散。五名被告於厚福街及加拿分道等地被捕,經審訊或認罪後均被裁定參與暴動罪成立。</p><p>暴動罪依《公安條例》第19條最高可判監禁十年,區域法院被告可判監禁七年;上訴庭指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公共秩序。</p><p>示威者結集人多勢眾,預備並使用汽油彈,甚至針對警員,均屬加重因素;暴動具共同犯罪性質,須整體評估;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身上防火手套檢出易燃溶劑,參與程度更高,須加刑處理。</p><p>法庭不考量政治背景,強調法治與公共安寧不可被暴力破壞,對執法人員之暴力行為必須嚴懲,以昭示社會決心不容非法暴動。</p><p>最終五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第五被告4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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