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日至19日理工大學連日示威爆發激烈衝突,網上平台號召市民前往尖沙咀漆咸道南、加拿分道、金巴利街等地聲援在校內被圍示威者,部分人自製、運送並多次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堵路及發動爆炸,警方以催淚煙、水炮車及多路包圍圍捕,四名被告於厚福街一帶後巷及樓宇梯間匿藏時被捕,最終同被控違反《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
依《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處罰暴動罪,法庭須考量被告在暴動中的參與程度、現場位置、攜帶裝備及無前科等情節。
基於被告在暴動現場留守並以行動鼓勵及協助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攜帶疑用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等裝備,非僅路過或旁觀,其行為嚴重擾亂秩序,須予以嚴懲。
法庭認為暴動具高度流動性,被告不僅身處現場,更以行動增強示威者聲勢,環境證據累積足以消弭合理疑點,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各自懷有參與意圖並實際參與暴動,判其罪名成立。
四名被告暴動罪成,押後求情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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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示威演變暴動,網上號召「圍魏救趙」聲援,示威者先後在漆咸道南、金巴利街、金巴利道及厚福街一帶堵路、製造及投擲汽油彈,以雨傘雜物掩護,並推動載有汽油彈的手推車,多次與警方對峙,警方先後發射催淚煙、水炮及橡膠彈驅散。凌晨掃蕩期間,後巷汽油彈爆炸並引燃火球,多名示威者逃入樓宇及後巷,其中五名被告分別在不同地點被捕,經審訊後或認罪,全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監禁10年,區域法院被告最高可判監7年;上訴庭在相關判案中強調判刑須具懲罰性與阻嚇性,並須考量12項量刑因素,如計劃性、人數、使用武器、持續時間、對公職人員襲擊等。
本案示威者有備而來,結集人多勢眾,運送及製造汽油彈,意圖分散警力及援救校園內示威者,並曾作勢襲警,火種肆意燃點,增添公共危險,屬加重因素;同時被告無案底、部分認罪或求情信顯示悔意及社會背景良好,並可按認罪及配合審訊折扣。
法官認為維護公共秩序與法治為港府核心價值,絕不容許針對執法人員的暴力行為,故須對暴動者予以具強力阻嚇及懲戒效應的刑罰,以警示社會,防止重演。
五名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及第五被告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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