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42 DCCC9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2

案件編號:

DCCC9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9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連場激烈示威,警方於漆咸道南及柯士甸道南一帶與示威者對峙。翌日凌晨約0230時,約百名示威者於金馬倫道後巷製造並投擲汽油彈,並以手推車運送燃燒彈至天文臺道、金巴利街、厚福街一帶襲警,警方以催淚煙、橡膠彈及水炮驅散,示威者四散逃入毗鄰大廈後巷及樓宇隱匿。同節奏掃蕩行動中,警方先後於厚福街7-7A號及5-6號大廈逾十處截停並拘捕五名被告,並控以暴動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於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期間,以參與意圖與他人聯手破壞社會安寧;量刑參考終審法院關於暴動罪的判例及法定最高刑罰。

五名被告身處暴動現場,部分身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之物資、防毒面具、手套及噴漆等裝備,並於警察推進時與他人同赴後巷及樓宇躲避,證明其懷有參與及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

案中CCTV、目擊證人及現場搜證構成環境證據累積效應,被告並非純粹過路者,而是在暴動進行期間,以各種形式參與違法集結,足以定罪。

法庭裁定五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將另行就各被告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五名被告響應社交平台號召,於理工大學周邊一帶與其他示威者集結,製造及投擲汽油彈,企圖分散警力救出理大內示威者,並與警方在漆咸道南、金巴利街、金巴利道及厚福街一帶對峙衝突,其間更擬向警員投擲武器,最終分別在各處被捕。

依《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暴動最高刑罰10年,區域法院可判監禁7年;並參照上訴庭於梁天琦案所述維護公共秩序之決心及12項量刑要素。

本案示威者有組織且攜帶汽油彈,意圖襲警並分散警力,相當嚴重;涉共同犯罪原則及武器火種屬加刑情節;考量各被告無前科,第三被告開審首日認罪並省時,酌予扣減。

暴力衝擊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危,必須嚴懲且具強烈阻嚇作用;非法暴動不容許,量刑須體現法治社會對維護公共安寧之堅決立場。

被告分別被判監禁如下: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第五被告48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2
案件編號 DCCC94/2021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9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連場激烈示威,警方於漆咸道南及柯士甸道南一帶與示威者對峙。翌日凌晨約0230時,約百名示威者於金馬倫道後巷製造並投擲汽油彈,並以手推車運送燃燒彈至天文臺道、金巴利街、厚福街一帶襲警,警方以催淚煙、橡膠彈及水炮驅散,示威者四散逃入毗鄰大廈後巷及樓宇隱匿。同節奏掃蕩行動中,警方先後於厚福街7-7A號及5-6號大廈逾十處截停並拘捕五名被告,並控以暴動罪。</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於非法集結演變為暴動期間,以參與意圖與他人聯手破壞社會安寧;量刑參考終審法院關於暴動罪的判例及法定最高刑罰。</p><p>五名被告身處暴動現場,部分身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之物資、防毒面具、手套及噴漆等裝備,並於警察推進時與他人同赴後巷及樓宇躲避,證明其懷有參與及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p><p>案中CCTV、目擊證人及現場搜證構成環境證據累積效應,被告並非純粹過路者,而是在暴動進行期間,以各種形式參與違法集結,足以定罪。</p><p>法庭裁定五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將另行就各被告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至19日,五名被告響應社交平台號召,於理工大學周邊一帶與其他示威者集結,製造及投擲汽油彈,企圖分散警力救出理大內示威者,並與警方在漆咸道南、金巴利街、金巴利道及厚福街一帶對峙衝突,其間更擬向警員投擲武器,最終分別在各處被捕。</p><p>依《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暴動最高刑罰10年,區域法院可判監禁7年;並參照上訴庭於梁天琦案所述維護公共秩序之決心及12項量刑要素。</p><p>本案示威者有組織且攜帶汽油彈,意圖襲警並分散警力,相當嚴重;涉共同犯罪原則及武器火種屬加刑情節;考量各被告無前科,第三被告開審首日認罪並省時,酌予扣減。</p><p>暴力衝擊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危,必須嚴懲且具強烈阻嚇作用;非法暴動不容許,量刑須體現法治社會對維護公共安寧之堅決立場。</p><p>被告分別被判監禁如下: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第五被告4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