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43 DCCC9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3

案件編號:

DCCC9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9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日起,理工大學內連日示威演變校園暴動,警方包圍並呼籲市民遠離。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號召,在油尖旺一帶分散警力,部分人於天文台道、金巴利街及厚福街路段製造、運載及投擲汽油彈,並在厚福街後巷引爆手推車載運的汽油彈。11月19日凌晨,警方出動催淚煙、水炮車及掃蕩行動,先後在厚福街5-6號、7-7A號及倔頭巷等地段截停並拘捕五名被告,被告均否認控罪。

依《公安條例》第19條第2款處罰,參與暴動可處監禁五年;量刑須衡量被告所攜帶裝備、預謀及對公共秩序的威脅程度。

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地帶,配備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及與汽油彈製造、運送相關物資,顯示參與及鼓勵暴動,對警員安全及社會安寧構成嚴重威脅。

非法集結及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可憑環境證據累積效應作出無可抗拒推論;被告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釋,證據顯示各被告至少具有參與意圖。

五名被告罪名成立,將擇期宣判。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9日,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由理工大學一帶至油尖旺分散警力,與警方在漆咸道南和金巴利街等地對峙,多次以雜物和汽油彈堵路投擲燃燒物。警方以催淚煙、水炮及橡膠彈驅散,示威者續於厚福街一帶製作並運送汽油彈,並引發爆炸。警方掃蕩後在不同地點拘捕五名被告,依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起訴。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監禁十年,區域法院最高七年;並參酌上訴庭就暴動罪列出的十二項量刑因素,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公共秩序。

因被告等人預先攜帶頭盔、面具、防火手套及製造、運送汽油彈,並曾企圖投擲或引爆燃燒物,集體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屬預謀及有組織的暴動。量刑起點因涉汽油彈及襲警企圖共定為45至52個月,並就無案底及程序節省各扣減四個月,第三被告因認罪再獲額外折扣。

法庭認為不得容忍暴力破壞公共秩序及針對執法者的襲擊,必須嚴懲涉案者,以達懲罰和阻嚇目的,維護法治及社會安全。

本席判處五名被告監禁: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及第五被告48個月,刑期並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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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3
案件編號 DCCC94/2021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9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日起,理工大學內連日示威演變校園暴動,警方包圍並呼籲市民遠離。示威者響應Telegram及連登號召,在油尖旺一帶分散警力,部分人於天文台道、金巴利街及厚福街路段製造、運載及投擲汽油彈,並在厚福街後巷引爆手推車載運的汽油彈。11月19日凌晨,警方出動催淚煙、水炮車及掃蕩行動,先後在厚福街5-6號、7-7A號及倔頭巷等地段截停並拘捕五名被告,被告均否認控罪。</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第2款處罰,參與暴動可處監禁五年;量刑須衡量被告所攜帶裝備、預謀及對公共秩序的威脅程度。</p><p>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地帶,配備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及與汽油彈製造、運送相關物資,顯示參與及鼓勵暴動,對警員安全及社會安寧構成嚴重威脅。</p><p>非法集結及暴動具高度流動性,可憑環境證據累積效應作出無可抗拒推論;被告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釋,證據顯示各被告至少具有參與意圖。</p><p>五名被告罪名成立,將擇期宣判。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9日,示威者響應網上號召由理工大學一帶至油尖旺分散警力,與警方在漆咸道南和金巴利街等地對峙,多次以雜物和汽油彈堵路投擲燃燒物。警方以催淚煙、水炮及橡膠彈驅散,示威者續於厚福街一帶製作並運送汽油彈,並引發爆炸。警方掃蕩後在不同地點拘捕五名被告,依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起訴。</p><p>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監禁十年,區域法院最高七年;並參酌上訴庭就暴動罪列出的十二項量刑因素,強調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公共秩序。</p><p>因被告等人預先攜帶頭盔、面具、防火手套及製造、運送汽油彈,並曾企圖投擲或引爆燃燒物,集體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屬預謀及有組織的暴動。量刑起點因涉汽油彈及襲警企圖共定為45至52個月,並就無案底及程序節省各扣減四個月,第三被告因認罪再獲額外折扣。</p><p>法庭認為不得容忍暴力破壞公共秩序及針對執法者的襲擊,必須嚴懲涉案者,以達懲罰和阻嚇目的,維護法治及社會安全。</p><p>本席判處五名被告監禁: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及第五被告48個月,刑期並行執行。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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