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44 DCCC94/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4

案件編號:

DCCC94/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9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日起,理工大學連日爆發示威,數百名示威者佔據校園並與警方激烈對峙;政府呼籲市民遠避,卻有網上號召分散警力至尖沙咀一帶。11月18日晚逾百名深色衣示威者在漆咸道南、金巴利道及金馬倫道一帶堵路,以雨傘、建築廢料及卡式石油氣罐製造並投擲汽油彈,警方施放催淚煙、水炮及橡膠彈驅散。11月19日凌晨,CCTV及市民證人記錄有人製作並運送汽油彈手推車,在加拿分道、嘉蘭圍及厚福街後巷發生連串爆炸,火球高逾一米。警方於0345時分沿不同路線包抄,於厚福街7-7A、5-6號樓宇梯間及倔頭巷盡頭截停多名示威者,包括四名被告,控以《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經審訊,法院認定非法集結已演變為暴動,被告在暴動期間懷有參與及鼓勵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及行動,故裁定罪名成立。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量刑時須綜合考量被告之參與程度、使用暴力及對社會安寧之影響。

本案示威者製造並投擲汽油彈、手推車內藏易燃氣罐,數度襲擊警方防線,暴力升級並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被告雖無前科,但手段兇殘、後果嚴重,須予以適當懲治及警示社會。

法官認為暴動罪性質嚴峻,參與者恃人多勢眾實施暴力,嚴重威脅治安,必須以重刑懲處,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遏止類似違法行為。

四名被告罪名成立,現還押候判。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日起,理工大學連日示威被警方包圍,網民於11月18日晚及19日凌晨響應網絡號召分散警力,約百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金馬倫道及厚福街一帶堵路並投擲汽油彈,有人推運載大量燃燒彈的手推車,與警員對抗。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水炮及橡膠彈驅散,隨即沿巷道掃蕩並在厚福街等處拘捕五名被告,控以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名成立。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區域法院可判最高7年,並參照上訴庭梁天琦案所訂12項量刑考慮因素,強調量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

被告等人於夜間及凌晨多次向警方封鎖線投擲汽油彈,並組織約20至30人聯合行動分散警力,屬預謀且暴力程度高;部分被告被捕時身上及物品檢獲沾有高度易燃溶劑的手套,證明曾參與製造、運送及使用火種;涉針對執法人員暴力行為為加刑因素;僅一名被告於開審首日認罪,可酌減刑;其餘被告無前科,並有求情信及良好品格可作減刑考量。

維護法治及公共安寧須嚴懲暴動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的襲擊絕不容忍;量刑須反映對暴力非法破壞秩序的零容忍態度,並彰顯法院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

被告分別被判處以下刑期(同期執行):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第五被告48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4
案件編號 DCCC94/2021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9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日起,理工大學連日爆發示威,數百名示威者佔據校園並與警方激烈對峙;政府呼籲市民遠避,卻有網上號召分散警力至尖沙咀一帶。11月18日晚逾百名深色衣示威者在漆咸道南、金巴利道及金馬倫道一帶堵路,以雨傘、建築廢料及卡式石油氣罐製造並投擲汽油彈,警方施放催淚煙、水炮及橡膠彈驅散。11月19日凌晨,CCTV及市民證人記錄有人製作並運送汽油彈手推車,在加拿分道、嘉蘭圍及厚福街後巷發生連串爆炸,火球高逾一米。警方於0345時分沿不同路線包抄,於厚福街7-7A、5-6號樓宇梯間及倔頭巷盡頭截停多名示威者,包括四名被告,控以《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經審訊,法院認定非法集結已演變為暴動,被告在暴動期間懷有參與及鼓勵破壞社會安寧之意圖及行動,故裁定罪名成立。</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量刑時須綜合考量被告之參與程度、使用暴力及對社會安寧之影響。</p><p>本案示威者製造並投擲汽油彈、手推車內藏易燃氣罐,數度襲擊警方防線,暴力升級並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被告雖無前科,但手段兇殘、後果嚴重,須予以適當懲治及警示社會。</p><p>法官認為暴動罪性質嚴峻,參與者恃人多勢眾實施暴力,嚴重威脅治安,必須以重刑懲處,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遏止類似違法行為。</p><p>四名被告罪名成立,現還押候判。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7日起,理工大學連日示威被警方包圍,網民於11月18日晚及19日凌晨響應網絡號召分散警力,約百名示威者在漆咸道南、金馬倫道及厚福街一帶堵路並投擲汽油彈,有人推運載大量燃燒彈的手推車,與警員對抗。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催淚煙、水炮及橡膠彈驅散,隨即沿巷道掃蕩並在厚福街等處拘捕五名被告,控以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名成立。</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區域法院可判最高7年,並參照上訴庭梁天琦案所訂12項量刑考慮因素,強調量刑須具阻嚇性,以維護法治與公共秩序。</p><p>被告等人於夜間及凌晨多次向警方封鎖線投擲汽油彈,並組織約20至30人聯合行動分散警力,屬預謀且暴力程度高;部分被告被捕時身上及物品檢獲沾有高度易燃溶劑的手套,證明曾參與製造、運送及使用火種;涉針對執法人員暴力行為為加刑因素;僅一名被告於開審首日認罪,可酌減刑;其餘被告無前科,並有求情信及良好品格可作減刑考量。</p><p>維護法治及公共安寧須嚴懲暴動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人員的襲擊絕不容忍;量刑須反映對暴力非法破壞秩序的零容忍態度,並彰顯法院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p><p>被告分別被判處以下刑期(同期執行):第一被告41個月;第二被告4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41個月;第五被告48個月。

裁判官/法官:

郭啟安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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