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約四時許,大約五百名戴黑衣人士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一帶集結,堵塞東西行線並投擲磚塊及汽油彈、縱火破壞水馬及防線,警方多次發出黃旗、藍旗及黑旗警告無效,約十六時四十八分自多處出口同時衝出驅散並先後於不同路段(A、B、C點)拘捕十一名被告。控方憑閉路電視片段及逾十七名警員證供,並結合流動暴動範圍理論,指出各被告身穿深色裝束、攜帶手套、面罩、防毒面具、雨傘等物,顯示有備而來並自始置身暴動現場;辯方則質疑暴動範圍是否涵蓋A點外,各被告或僅為旁觀或尋找同伴,並無直接破壞行為。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第(2)款,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另可科處罰金。
被告等於暴動高峰期在政府總部外有組織地逗留並參與破壞水馬、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多人共同行動以加劇混亂,社會安寧受嚴重破壞,法庭須予以嚴懲以維持法治及震懾潛在暴徒。
暴動屬高度流動性事件,任何人若藉言行或裝束支持暴徒,即視同參與並應負刑責,法院不應採取死板劃界方式,應綜合考慮時空範圍及參與程度。
十一名被告各被裁定暴動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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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16時,有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一帶集結,佔據東西行車線,向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並破壞路障,現場持續逾20分鐘,儘管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拒絕停止,警方於約16時48分突擊出動,先後於不同出口制服並拘捕11名被告。法庭認定各被告均非旁觀路人,於暴動期間身穿防護裝備,為群體一分子,互相支持,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其暴動罪名成立。
依據案例指引,暴動罪量刑起點應為4至5年徒刑,須視涉案人員角色、背景及案情嚴重程度作調整。
本案暴動規模大且針對政府總部,使用汽油彈並縱火,持續約20分鐘,對公共秩序和財物造成重大威脅,須具阻嚇性;各被告僅為協助及鼓勵的一分子,且無前科、有悔意及良好背景,且部分被告年幼,具有特殊情節。
法官認為案件嚴重,但考慮被告並非領導角色、其背景及求情理由,可由量刑起點4年減至3年半,對年僅16及18歲被告則適用教導所裁判。
第四及第八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其餘九名被告各判處監禁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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