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非法集結,佔道並以石塊、汽油彈、自製投射器及縱火破壞水馬,警方多次發警告並施放催淚彈、水炮未能驅散。約1648時,警員由A、B、C出口突襲,迅速拘捕十一名被告。控方憑閉路片段、警員證供與被告服飾及隨身物品,證明其在暴動範圍有備而來並參與;辯方主張或為路過或尋人,法庭認定其裝備及行動否定此說,裁定暴動罪成。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囚十年。
暴動規模大、流動性高,涉縱火、投擲汽油彈與破壞公共設施,須以重刑懲罰並兼顧涉案者無前科及認罪態度。
法官認為被告裝束與行動顯示蓄意參與或鼓勵暴動,單純在場或尋人說法難以成立,證據確鑿,應判罪。
法院裁定十一名被告暴動罪成,將另行擇期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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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佔據夏愨道,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破壞水馬,無視警方多次警告,暴動持續逾20分鐘。警方突襲並拘捕11名被告,法庭認定他們皆為暴動群體成員,互相支持並助長暴力。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量刑須視是否預謀、參與人數及暴力程度、持續時間、損害程度、公眾滋擾及犯案者角色等,通常起點為4至5年監禁。
本案規模大、針對政府總部且使用高度暴力,惟被告無前科、非領導角色,僅協助及鼓勵,並認罪表悔意、節省法庭時間,且個人背景良好,故由4年起點下調至3.5年監禁,並對最年幼被告安排入教導所。
法官認為該暴動突發且具嚴重威脅,需具足阻嚇力;同時基於被告角色輕微、有悔意及更生需要,適度減刑。
第四及第八被告因當時分別約十八及十六歲,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各判監禁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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