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47 DCCC239/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7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及行人天橋聚集,佔據行車線,以磚塊、汽油彈及縱火破壞政府總部防線水馬。警方曾多次發出黃、藍、黑旗警告並施放催淚彈、水炮驅散,惟暴動持續逾20分鐘,示威者由樂禮街、添馬街等通道流動至A、B、C等多處。控方案情及承認事實、各路閉路電視片段、多名警員及部分被告證供均顯示,被告於暴動範圍內現場移動或匿藏,攜帶雨傘、頭盔、防毒面具、手套、標語等裝備,難以解釋為純粹路過或旁觀,成為協助及鼓勵暴動的群體一分子。

被告因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

被告明知暴動已持續且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仍留在暴動現場並配備行動工具,屬積極參與、協助或鼓勵暴動行為,需予以嚴肅處理。

各被告雖無前科,但其裝束、行為及證物顯示並非旁觀者,法庭認定其明知故犯,應負全部刑責。

11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政府總部外聚集,佔領夏愨道東西行線,向政府大樓投擲物品及汽油彈、縱火並破壞保護設施。在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暴動持續逾20分鐘,直至警方突擊出動進行驅散及拘捕共11名被告。

參照《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及上級判例指引,包括暴動是否經預謀、參與人數、暴力及武器使用、規模範圍、持續時間、財產及人身損害、公眾滋擾幅度、社區及公共開支影響、參與者角色及同時犯案等因素。

本案暴動規模龐大、逾500人、以政府總部為目標,使用投擲物及汽油彈並縱火,暴力程度高、持續逾20分鐘;惟各被告均非領導或號召者,僅屬協助及鼓勵群體角色,且無前科、具悔意、背景良好、年輕、節省司法資源,綜合各項求情因素,宜由4年監禁起點下調。

本席認為須維護法治並具足夠阻嚇力,惟考量被告角色與個別背景,尤其年輕被告,教育及更生價值不容忽略,故將起點刑期由4年至5年降低至3年半,並對少壯被告判入教導所。

最終判決第4及第8被告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各判處3年半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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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7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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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及行人天橋聚集,佔據行車線,以磚塊、汽油彈及縱火破壞政府總部防線水馬。警方曾多次發出黃、藍、黑旗警告並施放催淚彈、水炮驅散,惟暴動持續逾20分鐘,示威者由樂禮街、添馬街等通道流動至A、B、C等多處。控方案情及承認事實、各路閉路電視片段、多名警員及部分被告證供均顯示,被告於暴動範圍內現場移動或匿藏,攜帶雨傘、頭盔、防毒面具、手套、標語等裝備,難以解釋為純粹路過或旁觀,成為協助及鼓勵暴動的群體一分子。</p><p>被告因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p><p>被告明知暴動已持續且嚴重威脅公共安全,仍留在暴動現場並配備行動工具,屬積極參與、協助或鼓勵暴動行為,需予以嚴肅處理。</p><p>各被告雖無前科,但其裝束、行為及證物顯示並非旁觀者,法庭認定其明知故犯,應負全部刑責。</p><p>11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政府總部外聚集,佔領夏愨道東西行線,向政府大樓投擲物品及汽油彈、縱火並破壞保護設施。在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暴動持續逾20分鐘,直至警方突擊出動進行驅散及拘捕共11名被告。</p><p>參照《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及上級判例指引,包括暴動是否經預謀、參與人數、暴力及武器使用、規模範圍、持續時間、財產及人身損害、公眾滋擾幅度、社區及公共開支影響、參與者角色及同時犯案等因素。</p><p>本案暴動規模龐大、逾500人、以政府總部為目標,使用投擲物及汽油彈並縱火,暴力程度高、持續逾20分鐘;惟各被告均非領導或號召者,僅屬協助及鼓勵群體角色,且無前科、具悔意、背景良好、年輕、節省司法資源,綜合各項求情因素,宜由4年監禁起點下調。</p><p>本席認為須維護法治並具足夠阻嚇力,惟考量被告角色與個別背景,尤其年輕被告,教育及更生價值不容忽略,故將起點刑期由4年至5年降低至3年半,並對少壯被告判入教導所。</p><p>最終判決第4及第8被告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各判處3年半監禁。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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