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在金鐘一帶約500名示威者占據夏慤道東西行線,向政府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破壞水馬。警方曾多次警告無效,約4時48分從多個出口衝出驅散並先後在A、B、C點逮捕11名被告。法庭根據閉路電視及17名警員及兩被告供詞確認各被告身穿黑衣、佩戴頭盔面罩、持雨傘、手套等裝備,均為暴動群眾一分子,遂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最高法院及上訴法院判例,暴動屬參與性罪行,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知悉並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可因身處現場伴隨鼓勵或助勢而定罪,毋須直接實施破壞行為。
各被告均身處已持續逾二十分鐘且高度流動的暴動現場,身穿黑衣並攜帶防護裝備及示威物資,警告後仍留守現場並與他人之行動一致,顯示其故意參與並助長暴動。
法官認為暴動範圍涵蓋A、B、C點,各被告無一例外均明知現場暴力且以協助或鼓勵方式參與,依法應予定罪。
11名被告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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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16時,約500名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集結,佔據夏愨道東西行線,向政府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並破壞水馬,儘管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行為仍持續逾二十分鐘,直至警方突然衝出驅散並在政府總部不同出口拘捕11名被告,控以暴動罪成立。
根據暴動罪一般量刑原則,以暴動規模、動員人數、使用武器及造成破壞程度為基礎,起刑點應在4至5年監禁,視被告角色及背景可作調整。
本案暴動屬大規模、針對政府總部、使用汽油彈及縱火,威脅性高且持續逾20分鐘,但各被告並非領導或號召者,且無嚴重傷亡,具體參與者身份限於協助及鼓勵,辯方呈請考慮無前科、自願認罪、悔意明顯、年輕或身處教導所背景良好,故可於4年基準下調。
本席認為量刑須具威懾效果,對一般參與者應予適度懲處並兼顧個別特殊情況,對未滿21歲被告更宜採用教導所處分,令其在更生教育中改過自新。
除第四及第八被告因案發時年僅18及16歲,判入教導所外,其餘九名被告各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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