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49 DCCC239/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9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一帶集結,投擲硬物及汽油彈、縱火及破壞防護水馬,警方多次警告無效,遂於4時48分分出口衝出驅散並拘捕11名被告。法院根據閉路電視及多名警員證供,確定暴動持續逾20分鐘,暴動範圍由添美道出口至夏慤道天橋底,各被告當時身處其中且裝備與示威者一致,裁定暴動罪成。

依照《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監禁10年,量刑須考量暴動流動性、參與人數及現場危險程度等因素。

各被告於暴動持續逾20分鐘後仍留守現場並持備防護及攻擊裝備,顯示有備而來,應以阻嚇及維護秩序為量刑主旨,惟其背景清白、無前科,可作微量緩和。

法官認為暴動現場高度流動且各被告雖分處不同地點,均屬同一暴動範圍,且積極參與或支援暴動,量刑須兼顧個別情況與公共安全之需要。

被告1至被告11各被判監禁兩年,不予緩刑,須即時入獄服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11人在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於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霸佔夏愨道東西行線,向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破壞護路水馬。儘管警方多次警告,暴動持續逾20分鐘,直至警方衝出驅散並拘捕被告。法院認定被告均為暴動群體一分子,已排除合理疑點,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及相關判例,如《梁天琦》案,量刑須綜合考慮預謀與否、參與人數、使用武器種類及數量、暴動規模及持續時間、造成之人身或財產損害、對公共秩序之影響、被告角色及其他犯罪行為,量刑起點一般為4至5年監禁。

本案屬短時間內突發性大規模暴動,逾500人針對政府總部投擲物品及汽油彈、縱火、破壞水馬,暴力程度高且對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干擾。被告雖非領導或號召,但屬群體一份子,考慮其無前科、積極認罪、年輕具可塑性及求情信所示良好品格,法院依量刑起點4年而下調至3年6個月,並對案發時分別18歲及16歲的第四及第八被告判入教導所。

法官認為暴動罪屬嚴重罪行,量刑須具強烈阻嚇性,以維護公共秩序並防止類似事件重演;同時應體現司法人性,考慮被告社會背景、教育或工作現況、悔意及認罪態度,並肯定其認罪節省司法資源,故於嚴重性與個案特殊背景間取得平衡,適度下調刑期。

被告第四及第八被告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各判監禁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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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49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一帶集結,投擲硬物及汽油彈、縱火及破壞防護水馬,警方多次警告無效,遂於4時48分分出口衝出驅散並拘捕11名被告。法院根據閉路電視及多名警員證供,確定暴動持續逾20分鐘,暴動範圍由添美道出口至夏慤道天橋底,各被告當時身處其中且裝備與示威者一致,裁定暴動罪成。</p><p>依照《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監禁10年,量刑須考量暴動流動性、參與人數及現場危險程度等因素。</p><p>各被告於暴動持續逾20分鐘後仍留守現場並持備防護及攻擊裝備,顯示有備而來,應以阻嚇及維護秩序為量刑主旨,惟其背景清白、無前科,可作微量緩和。</p><p>法官認為暴動現場高度流動且各被告雖分處不同地點,均屬同一暴動範圍,且積極參與或支援暴動,量刑須兼顧個別情況與公共安全之需要。</p><p>被告1至被告11各被判監禁兩年,不予緩刑,須即時入獄服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11人在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於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霸佔夏愨道東西行線,向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破壞護路水馬。儘管警方多次警告,暴動持續逾20分鐘,直至警方衝出驅散並拘捕被告。法院認定被告均為暴動群體一分子,已排除合理疑點,裁定暴動罪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及相關判例,如《梁天琦》案,量刑須綜合考慮預謀與否、參與人數、使用武器種類及數量、暴動規模及持續時間、造成之人身或財產損害、對公共秩序之影響、被告角色及其他犯罪行為,量刑起點一般為4至5年監禁。</p><p>本案屬短時間內突發性大規模暴動,逾500人針對政府總部投擲物品及汽油彈、縱火、破壞水馬,暴力程度高且對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干擾。被告雖非領導或號召,但屬群體一份子,考慮其無前科、積極認罪、年輕具可塑性及求情信所示良好品格,法院依量刑起點4年而下調至3年6個月,並對案發時分別18歲及16歲的第四及第八被告判入教導所。</p><p>法官認為暴動罪屬嚴重罪行,量刑須具強烈阻嚇性,以維護公共秩序並防止類似事件重演;同時應體現司法人性,考慮被告社會背景、教育或工作現況、悔意及認罪態度,並肯定其認罪節省司法資源,故於嚴重性與個案特殊背景間取得平衡,適度下調刑期。</p><p>被告第四及第八被告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各判監禁3年6個月。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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