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5 DCCC189/2020 有意圖而傷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295

案件編號:

DCCC189/2020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涉事日期 :

2019-12-01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凌晨在旺角示威期間,眾示威者堵路,受害人偶發清除路障時被一群黑衣示威者包圍辱罵。受害人以手機拍攝時,被告忽然持沉重鐵質物體襲擊其頭頂致其昏迷,縫十針治療,錄像成為呈堂證供。被告事後稱誤以為受害人持刀,但其供詞與影片不符,辯解不被接納。

刑責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處理,無明確量刑準則,但參考上訴庭於HKSAR v Chan Chung Tat案指一般監禁期為3至12年,並應採取阻嚇性量刑。

被告攜重物打向人體最脆弱部位,蓄意嚴重傷害;行為明顯為協助暴力示威者阻止市民制止不法集結,旨在以武力威攝;防禦或誤認理由不足以減輕;惟認罪獲得適度量刑減輕。

被告之自辯與錄影片段不符,法庭不接納其誤以為受害人持刀之辯解;受害人見義勇為,行為無可指責;被告之歹毒動機及手段嚴重,須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表明法庭不容暴力示威,亦不容蓄意傷人。

法庭以被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基於阻嚇性量刑指引,考慮認罪因素,判處監禁40個月,立即執行;並須於14日內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港幣20,000元,逾期以監禁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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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5
案件編號 DCCC189/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是否認罪 不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判刑 判囚
涉事日期 2019-12-01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凌晨在旺角示威期間,眾示威者堵路,受害人偶發清除路障時被一群黑衣示威者包圍辱罵。受害人以手機拍攝時,被告忽然持沉重鐵質物體襲擊其頭頂致其昏迷,縫十針治療,錄像成為呈堂證供。被告事後稱誤以為受害人持刀,但其供詞與影片不符,辯解不被接納。</p><p>刑責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處理,無明確量刑準則,但參考上訴庭於HKSAR v Chan Chung Tat案指一般監禁期為3至12年,並應採取阻嚇性量刑。</p><p>被告攜重物打向人體最脆弱部位,蓄意嚴重傷害;行為明顯為協助暴力示威者阻止市民制止不法集結,旨在以武力威攝;防禦或誤認理由不足以減輕;惟認罪獲得適度量刑減輕。</p><p>被告之自辯與錄影片段不符,法庭不接納其誤以為受害人持刀之辯解;受害人見義勇為,行為無可指責;被告之歹毒動機及手段嚴重,須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表明法庭不容暴力示威,亦不容蓄意傷人。</p><p>法庭以被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基於阻嚇性量刑指引,考慮認罪因素,判處監禁40個月,立即執行;並須於14日內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港幣20,000元,逾期以監禁方式替代。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不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判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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