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凌晨在旺角示威期間,眾示威者堵路,受害人偶發清除路障時被一群黑衣示威者包圍辱罵。受害人以手機拍攝時,被告忽然持沉重鐵質物體襲擊其頭頂致其昏迷,縫十針治療,錄像成為呈堂證供。被告事後稱誤以為受害人持刀,但其供詞與影片不符,辯解不被接納。
刑責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處理,無明確量刑準則,但參考上訴庭於HKSAR v Chan Chung Tat案指一般監禁期為3至12年,並應採取阻嚇性量刑。
被告攜重物打向人體最脆弱部位,蓄意嚴重傷害;行為明顯為協助暴力示威者阻止市民制止不法集結,旨在以武力威攝;防禦或誤認理由不足以減輕;惟認罪獲得適度量刑減輕。
被告之自辯與錄影片段不符,法庭不接納其誤以為受害人持刀之辯解;受害人見義勇為,行為無可指責;被告之歹毒動機及手段嚴重,須向社會發出明確訊息,表明法庭不容暴力示威,亦不容蓄意傷人。
法庭以被告有意圖而傷人罪成,基於阻嚇性量刑指引,考慮認罪因素,判處監禁40個月,立即執行;並須於14日內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港幣20,000元,逾期以監禁方式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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