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51 DCCC239/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51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集結,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以行動阻礙政府運作,期間多次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硬物及縱火破壞路障,警方多次發出黃、藍、黑旗警告並動用水炮及催淚彈驅散無效,遂由政府總部多個出口突然衝出地面部隊,於不同方位將十一名被告逐一制服並拘捕。庭審中控方依據閉路電視片段、警員及專家辨認證供等證據,辯方則質疑暴動範圍及被告身份,法院綜合全盤證據認定各被告均身在暴動現場並意圖參與或助興,依法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量刑時須綜合考慮暴動的性質、參與程度、暴力程度及社會危害性。

各被告均身處暴動範圍並有備而來裝備,未見悔意或自首,暴力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需以刑罰作出威懾及維護法治。

法院認為各被告非純粹旁觀者,而是協助及鼓動暴動的成員,必須嚴正譴責,以維護社會穩定及公共安全。

所有十一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案件將擇期宣判。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香港政府總部外一帶集結,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向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及破壞防護水馬。示威者在多次警方警告後仍持續暴力行為,歷時逾20分鐘至約16時48分。警方遂從不同出口突然衝出,驅散人群並拘捕現場共11名被告。經審訊,各被告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名成立。

參考以往暴動罪案例及《梁天琦案》原則,量刑起點為4至5年監禁,須視乎暴動規模、暴力程度、被告角色及實際表現調整。

本案暴動突然爆發、規模大、使用汽油彈及縱火,對政府總部構成重大威脅;被告非領導或號召角色,背景良好、無前科、具悔意且配合法庭節省資源,宜在起點基礎上適度下調。

認為被告為協助及鼓勵一分子,無領導或組織身份,量刑需兼顧阻嚇性及更生需要,對年幼被告更應考慮教導所處遇。

第四及第八被告均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各判監禁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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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51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集結,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以行動阻礙政府運作,期間多次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硬物及縱火破壞路障,警方多次發出黃、藍、黑旗警告並動用水炮及催淚彈驅散無效,遂由政府總部多個出口突然衝出地面部隊,於不同方位將十一名被告逐一制服並拘捕。庭審中控方依據閉路電視片段、警員及專家辨認證供等證據,辯方則質疑暴動範圍及被告身份,法院綜合全盤證據認定各被告均身在暴動現場並意圖參與或助興,依法裁定罪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量刑時須綜合考慮暴動的性質、參與程度、暴力程度及社會危害性。</p><p>各被告均身處暴動範圍並有備而來裝備,未見悔意或自首,暴力行為嚴重擾亂公共秩序,需以刑罰作出威懾及維護法治。</p><p>法院認為各被告非純粹旁觀者,而是協助及鼓動暴動的成員,必須嚴正譴責,以維護社會穩定及公共安全。</p><p>所有十一名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成立,案件將擇期宣判。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香港政府總部外一帶集結,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向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及破壞防護水馬。示威者在多次警方警告後仍持續暴力行為,歷時逾20分鐘至約16時48分。警方遂從不同出口突然衝出,驅散人群並拘捕現場共11名被告。經審訊,各被告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名成立。</p><p>參考以往暴動罪案例及《梁天琦案》原則,量刑起點為4至5年監禁,須視乎暴動規模、暴力程度、被告角色及實際表現調整。</p><p>本案暴動突然爆發、規模大、使用汽油彈及縱火,對政府總部構成重大威脅;被告非領導或號召角色,背景良好、無前科、具悔意且配合法庭節省資源,宜在起點基礎上適度下調。</p><p>認為被告為協助及鼓勵一分子,無領導或組織身份,量刑需兼顧阻嚇性及更生需要,對年幼被告更應考慮教導所處遇。</p><p>第四及第八被告均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各判監禁3年半。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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