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52 DCCC239/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52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約500名穿黑衣戴面罩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集結,企圖衝擊及破壞政府總部外之防護水馬,並向防線投擲磚頭、汽油彈等,多次收到黃旗、藍旗及黑旗警告後仍持續行動。約4時48分,警方由政府總部各出口突然衝出驅散並分別在夏慤道東、西行線及鄰近行人路等位置拘捕十一名被告。控方透過閉路電視片段、警員目擊證供及被告所持裝備等,指各被告已身處暴動範圍並有助長動機;辯方則質疑其行為及裝束與一般途人無異,法庭經審視全部證據後,認為被告均為暴動群體一分子,罪成。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暴動罪可處監禁不超十年。法庭須考量罪行性質、公共秩序危害程度及個別被告之參與情況。

本案關鍵在於被告裝束齊備、參與時間長、明知多次警告仍未離開且現場暴動持續升級,顯示已助長、鼓勵暴動,須予以嚴厲制裁以彰顯震懾效果並恢復公眾秩序。

法官認為,暴動具高度流動性,無法分隔清晰範圍,但所有被告身處在暴動核心區域並持有攻擊或防護裝備,非純粹路過或旁觀,屬實參與及協助者,必須個案審慎考量量刑。

十一名被告於2022年8月23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案件押後另行判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暴動,佔據車道,向政府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並縱火、毀壞防護設施,警方多次警告未果,暴動持續逾20分鐘後,警方突擊驅散並拘捕11名被告。

考量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武器使用、規模範圍、持續時間、是否經多次警告仍進行、對財物及人身傷害、公眾滋擾及社群影響、公共開支、被告角色及有無其他罪行。

暴動目標為政府總部,規模大、採用汽油彈及縱火,須具阻嚇性;被告非領導角色、無前科、認罪有悔、年輕背景佳,量刑起點4年監禁,基於求情理由下調至3年6個月,年幼被告適用教導所處分。

認為暴動雖持續時間短但暴力升級明顯,若無警方即時干預恐導致更嚴重後果;被告僅為一分子且有悔意,可酌情減刑。

判詞指出,第四及第八被告各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均各處3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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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52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約500名穿黑衣戴面罩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集結,企圖衝擊及破壞政府總部外之防護水馬,並向防線投擲磚頭、汽油彈等,多次收到黃旗、藍旗及黑旗警告後仍持續行動。約4時48分,警方由政府總部各出口突然衝出驅散並分別在夏慤道東、西行線及鄰近行人路等位置拘捕十一名被告。控方透過閉路電視片段、警員目擊證供及被告所持裝備等,指各被告已身處暴動範圍並有助長動機;辯方則質疑其行為及裝束與一般途人無異,法庭經審視全部證據後,認為被告均為暴動群體一分子,罪成。</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規定,暴動罪可處監禁不超十年。法庭須考量罪行性質、公共秩序危害程度及個別被告之參與情況。</p><p>本案關鍵在於被告裝束齊備、參與時間長、明知多次警告仍未離開且現場暴動持續升級,顯示已助長、鼓勵暴動,須予以嚴厲制裁以彰顯震懾效果並恢復公眾秩序。</p><p>法官認為,暴動具高度流動性,無法分隔清晰範圍,但所有被告身處在暴動核心區域並持有攻擊或防護裝備,非純粹路過或旁觀,屬實參與及協助者,必須個案審慎考量量刑。</p><p>十一名被告於2022年8月23日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案件押後另行判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暴動,佔據車道,向政府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並縱火、毀壞防護設施,警方多次警告未果,暴動持續逾20分鐘後,警方突擊驅散並拘捕11名被告。</p><p>考量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及武器使用、規模範圍、持續時間、是否經多次警告仍進行、對財物及人身傷害、公眾滋擾及社群影響、公共開支、被告角色及有無其他罪行。</p><p>暴動目標為政府總部,規模大、採用汽油彈及縱火,須具阻嚇性;被告非領導角色、無前科、認罪有悔、年輕背景佳,量刑起點4年監禁,基於求情理由下調至3年6個月,年幼被告適用教導所處分。</p><p>認為暴動雖持續時間短但暴力升級明顯,若無警方即時干預恐導致更嚴重後果;被告僅為一分子且有悔意,可酌情減刑。</p><p>判詞指出,第四及第八被告各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均各處3年6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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