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53 DCCC239/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53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及破壞水馬。警方多次發出藍、黃、黑旗警告無效,約4時48分警員由多個出口突擊驅散並相繼拘捕11名身穿黑衣、戴護具並攜帶抗爭標語的被告。被告對暴動範圍及其參與事實提出質疑,但法庭綜合閉路電視及警員供詞,裁定各被告在暴動現場並以協助及鼓勵者身分參與暴動,罪名成立。

按《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量刑須視被告角色、暴力程度及社會危害性,兼採Lo Kin Man案指引以實事求是方式確定地點及參與性。

被告均身處暴動範圍,多人配備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及雨傘等全副武裝並攜帶標語,對政府總部持續投擲汽油彈及破壞設施,情節嚴重;須以威懾及懲戒維護公共秩序並考慮被告無前科及誠信程度予以適當量刑。

被告非路過旁觀者,而是有備而來的激進份子,以協助及鼓勵者身分參與暴動,理應承擔嚴厲刑責。

各被告因暴動罪名成立,須於另行判刑聆訊時量刑,暫予還押。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佔據夏愨道東西行線,向政府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及破壞護欄,警方多次發出警告未果,示威持續逾20分鐘後突襲拘捕11名被告。

考慮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程度及有無武器;暴動規模、地點及持續時間;有無受警告仍繼續;所致財物損失及人身傷害;對公眾滋擾及社會關係影響;犯案者角色及參與程度;有無其他罪行等。

本案暴動規模大(約500人)、針對政府總部、暴力升級且持續逾20分鐘,具高威脅性,惟被告僅為協助及鼓勵成員,無領導煽動角色,且背景良好、無前科、認罪悔意並節省法院資源,故量刑起點定為四年監禁,基於各人特殊情節下調至3½年,並對兩名年幼被告判處教導所。

法官認為暴動罪嚴重須具阻嚇性,惟被告非核心領導,且各有悔意及良好社會背景,宜從輕考慮,更生機會重要,故在維持刑罰威懾與兼顧個別情狀間取得平衡。

各被告中,第四及第八被告因年齡較輕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各判監禁三年半。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53
案件編號 DCCC239/2021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及破壞水馬。警方多次發出藍、黃、黑旗警告無效,約4時48分警員由多個出口突擊驅散並相繼拘捕11名身穿黑衣、戴護具並攜帶抗爭標語的被告。被告對暴動範圍及其參與事實提出質疑,但法庭綜合閉路電視及警員供詞,裁定各被告在暴動現場並以協助及鼓勵者身分參與暴動,罪名成立。</p><p>按《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最高刑罰為監禁十年,量刑須視被告角色、暴力程度及社會危害性,兼採Lo Kin Man案指引以實事求是方式確定地點及參與性。</p><p>被告均身處暴動範圍,多人配備頭盔、防毒面具、手套及雨傘等全副武裝並攜帶標語,對政府總部持續投擲汽油彈及破壞設施,情節嚴重;須以威懾及懲戒維護公共秩序並考慮被告無前科及誠信程度予以適當量刑。</p><p>被告非路過旁觀者,而是有備而來的激進份子,以協助及鼓勵者身分參與暴動,理應承擔嚴厲刑責。</p><p>各被告因暴動罪名成立,須於另行判刑聆訊時量刑,暫予還押。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佔據夏愨道東西行線,向政府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及破壞護欄,警方多次發出警告未果,示威持續逾20分鐘後突襲拘捕11名被告。</p><p>考慮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使用暴力程度及有無武器;暴動規模、地點及持續時間;有無受警告仍繼續;所致財物損失及人身傷害;對公眾滋擾及社會關係影響;犯案者角色及參與程度;有無其他罪行等。</p><p>本案暴動規模大(約500人)、針對政府總部、暴力升級且持續逾20分鐘,具高威脅性,惟被告僅為協助及鼓勵成員,無領導煽動角色,且背景良好、無前科、認罪悔意並節省法院資源,故量刑起點定為四年監禁,基於各人特殊情節下調至3½年,並對兩名年幼被告判處教導所。</p><p>法官認為暴動罪嚴重須具阻嚇性,惟被告非核心領導,且各有悔意及良好社會背景,宜從輕考慮,更生機會重要,故在維持刑罰威懾與兼顧個別情狀間取得平衡。</p><p>各被告中,第四及第八被告因年齡較輕被判入教導所,其餘被告各判監禁三年半。

裁判官/法官:

姚勳智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