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約四時,約五百名示威者於金鐘政府總部外集結,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向政府總部拋擲物品及汽油彈,縱火並破壞水馬。儘管警方多次發出黃、藍、黑旗警告,示威者續行暴動。其後警方由政府總部多個出口突然衝出驅散,並於夏慤道東、西行線拘捕十一名被告。辯方僅質疑被告位置與行為,而控方則憑閉路電視及警員證供確立被告均參與其中。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罰可達十年監禁。
被告事前均佩戴防護裝備及攜帶標語或工具,身處暴動範圍,知悉多次警告而未離開,行為與破壞社會安寧目的相符;雖無前科且具誠信,惟暴動性質嚴重,宜予懲戒及威嚇。
現代非法集結及暴動具高度流動性,不宜以死板地點界定;被告均非無辜旁觀者,而是協助或鼓勵群眾暴動的一分子,警員證供誠信可靠,足以支持定罪。
法庭裁定十一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並將擇期宣判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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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下午約4時許,約500名示威者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聚集,佔據夏慤道東西行線,向政府總部投擲雜物及汽油彈、縱火並破壞用作保護的水馬,儘管警方數次警告,示威者仍持續逾二十分鐘。後警方自各出口突然衝出,驅散人群並當場拘捕在場11名被告,經審訊均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罪一般以4至5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須視參與者在暴動中角色、暴力使用程度、持續時間、規模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調整。
本案暴動突發但規模宏大,使用汽油彈及縱火,目標為政府總部,威脅及破壞程度高,須具阻嚇性;惟各被告均非策劃或領導,無嚴重人身傷害,屬初犯且具悔意,求情理由包括年輕、學業或工作穩定、良好品行及社會支持,宜予從輕處理。
本席認為各被告僅為暴動群體中協助及鼓勵的一分子,非核心角色,加之背景良好及已認罪,可在起點量刑上適度下調,兼顧懲罰與更生機會。
除兩名年僅16及18歲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外,其餘九名被告各被判監禁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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