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區域法院審理三被告管有爆炸品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案。2019年警方於被告一租用的迷你倉內檢獲約15克火棉及10塊煙霧餅,並搜得多款化學品及防毒面具配件。其後被告一於懲教所探訪期間,向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指示刪除電子裝置中的瀏覽紀錄及通訊資料,以阻撓調查。被告一抗辯稱用於魔術、攝影及自學;被告二對錄音身份存爭議;被告三承認協助。
依《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管有爆炸品及妨礙司法公正均可處終身監禁,量刑須依危害程度及被告意圖衡酌。
法官認被告一並非為合法魔術或拍攝而持有危險爆炸品,且藉被告三刪除證據阻礙調查;被告二之參與及意圖因證據不足難以確定。
採納控方證人證供,批評被告一辯解前後矛盾,被告三明知故犯;對被告二因缺乏唯一合理推論,不予定罪。
第二被告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第一及第三被告罪名成立,將另行安排量刑聆訊,以決定適用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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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於2019年12月24日離開迷你倉時被警員截停,背囊內發現出入拍卡及儲物櫃鎖匙;開櫃後檢獲10塊煙霧餅及約15克硝化纖維素,經化驗證實為爆炸品,其後被告一在懲教所會見被告三時,提出刪除兩個電郵及其他數碼資料的要求,被告三同意協助,二人遂分別被控兩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定罪。
管有爆炸品最高可判14年監禁,考量爆炸品易獲及公共安全風險,懲罰與阻嚇為量刑核心;串謀妨礙司法公正須即時監禁,以彰顯司法程序神聖。
考慮被告一持有硝化纖維素及煙霧餅性質與分量,採6個月與4個月為起點;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因對話僅約5分鐘且無實際刪除,採4個月為基準;兩爆炸品罪分期執行1個月,其餘總刑期7個月;再加4個月妨礙司法公正分期執行3個月,合共10個月;被告三涉妨礙司法公正量刑基準4個月。
雖缺乏預謀及實際影響司法調查,但爆炸品存放環境及串謀行為均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及程序完整,需予以重罰以達阻嚇。
被告一就兩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合共判監10個月,即時執行;被告三就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4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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