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被告已搬進其母親的單位與其年長伴侶同住,於受害人於2020年5月9日至25日住院期間,偷取該伴侶的中國銀行信用卡。受害人不知卡被移走,直至2020年6月4日收到透支警示後,方發現信用卡失蹤,並報警。於2020年5月14日至25日期間,被告至少12次使用被盜信用卡未經授權購買貨品:在Diamond ICQ Ltd購買兩對鑽石耳環(HK$14,500)、在K Channel Digital Co購買一部MacBook(HK$6,200)、在Wireless Express Telecom購買一部iPhone(HK$8,050)、在Diamond ICQ購買一枚鑽石戒指(HK$41,200)、在元朗Fusion超市購買雜貨(HK$716.60)、在Galaxy Camera購買一部相機(HK$6,180)、在Sham Wo Digit購買兩支相機鏡頭(HK$6,100)、在Fortress以Apple Pay購買四部iPhone(HK$41,596)、在Sex Zone購買一件成人用品(HK$399)、再次在Fusion購買雜貨(HK$321.90)、在Colourmix購買護膚品(HK$880),以及在Top Grade Computer Products購買電腦配件(HK$258)。閉路電視證據導致被告於2020年7月29日被捕。於2020年7月30日在警誡下錄影訪問期間,他承認單獨行事、在信用卡印模上偽造受害人簽名、明知行為非法,並將除易腐品外的所有物品以約HK$170,000出售,獲非法利益約HK$126,400。被告根據認罪協議,對兩項盜竊罪及十項欺騙取財罪認罪,餘下三項控罪則擱檔。
法官採用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仕忠(Stephen Lam See Chung)》[2013] 5 HKLRD 242一案的原則,即使用被盜真卡進行簡單信用卡欺詐的起點為三年監禁,與偽造信用卡罪的基準相同,惟可根據個案具體因素作出調整。
被告在超過十二次的交易中進行大規模欺詐,針對高價值物品並獲得約HK$126,400的非法利益。儘管他沒有前科且及早認罪,但其行為顯示出刻意利用私人關係、偽造受害人的簽名及精心計算的牟利。該欺詐雖非複雜或專業組織,但由於犯罪次數及涉案金額龐大,屬嚴重不法行為。減刑空間有限,未有賠償,認罪後僅略表悔意。
法院認為,儘管不存在受信責任違反,但基於該欺詐的累計金額及頻率,屬嚴重罪行。被告投機取巧且貪婪的行為應處重大監禁刑期。僅因及早認罪適用法定三分之一量刑折扣,其他減刑因素則較薄弱。
被告因盜竊罪(第1號指控)被判監禁六個月,並因相關欺騙取財罪(第2至6號、第10、11、14及16號指控)被判監禁兩年。所有刑期同時執行,實際執行監禁期為兩年。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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