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底將含硝化纖維素的火棉及煙霧餅等爆炸品置於迷你倉,遭警方檢獲。第一被告為租客,離場時被截查,並於懲教所錄音會面中指示第二、第三被告刪除與調查有關電子紀錄以妨礙司法。控方傳召化驗師、炸彈處理主任及魔術店主作證,呈遞專家報告及錄影紀錄,三人否認控罪。
依刑罪條例第55(1)條管有爆炸品、159A條串謀妨公規定:除能證明合法目的,知情管有即構罪;串謀須有行為傾向及意圖。舉證責任屬控方,被告提證審酌合法用途。
法官認爆炸品危險,被告未證示合法用途;第一、第三被告錄音中指示刪除證據,具妨礙司法意圖;第二被告無參與證據。
控方證人誠信,辯方證供前後矛盾不採信,串謀行為有組織及預謀,須定罪維護司法公正。
法院裁定第一被告兩項管有爆炸品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第二被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第三被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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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2019年12月24日於迷你倉內被捕,發現約15克濕硝化纖維素及10塊煙霧餅;2020年2月3日,被告獄中指示另一被告刪除兩個網絡帳戶證據,雙方達成串謀並於同年12月被捕,面對管有爆炸品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控罪。
管有爆炸品最高刑期14年,量刑須視種類、數量及持有環境,以達阻嚇;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無固定指引,通常須即時監禁。
法庭認為被告所持硝化纖維素及煙霧彈存於密閉倉庫並伴多種化學品,具高度安全風險,依案例釐定量刑起點為6月與4月;妨礙司法公正行為雖僅短暫對話且未見實際刪證,但為反映其惡劣性,訂4月;並依量刑整體性原則分期執行部分刑期。
法庭指出,兩被告雖年輕且無前科,但爆炸品材料及製程資訊易得,須嚴懲以彰阻嚇;妨礙司法公正屬故意濫用司法程序,對公眾利益構成威脅,年輕因素影響有限。
被告一因管有硝化纖維素判監6月、管有煙霧彈判監4月,兩罪合併後執行7月(含1月分期),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4月分期執行,合共10月即時監禁;被告二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4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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