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三名被告被控兩項管有爆炸品及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呈堂化驗師及炸彈處理專家證實儲物倉內火棉及煙霧餅屬爆炸品,魔術店店主證言並不支持被告一聲稱的合法魔術用途;錄影會面及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一於懲教所指示刪除電子紀錄,被告三回應協助,被告二未能確定有發言與參與;法庭綜合聆訊證據及被告證供,裁定被告一及被告三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成立,被告二不成立,並就管有爆炸品罪名作出獨立評斷。
依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規定,明知而管有爆炸品須證明合法目的;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普通法,串謀妨礙司法公正須具備多項行為、妨礙傾向及故意意圖等要件。
被告一未能證明管有爆炸品之合法目的,並在懲教所指使他人刪除與控罪相關之電子證據,顯示妨礙司法之故意;被告二無證據顯示其參與刪除對話,不能成立串謀;被告三明知被告一涉案仍自願協助刪除紀錄,犯意明顯。
專家證據清晰可靠,被告一及三均刻意刪除證據以阻礙調查,證人證供無可置疑;各控罪應分別獨立評斷,依證據合理推論,維護司法公正。
被告一就兩項管有爆炸品罪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被告二就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不成立;被告三就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案件將另行日期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第一被告於2019年12月24日被發現於迷你倉管有10塊煙霧餅及約15克硝化纖維素,均經化驗為爆炸品。2020年2月3日,第三被告於懲教所探訪第一被告期間,應其要求協助刪除互聯網帳戶及手機內的涉案數碼紀錄。兩被告均無前科,案情觸及管有爆炸品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管有爆炸品罪最高可判14年,量刑須兼顧阻嚇與公共安全;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一般須即時監禁,以懲罰及示眾。
基於爆炸品種類與數量及易得性,分別以6及4月為起點;妨礙司法公正考量對話僅5至6分鐘、無實際刪除行為,仍以4月為基準。
法官認為網上易獲爆炸品須嚴懲以維護公共安全;妨礙司法公正者缺乏真誠悔意及實質影響,減刑因素有限。
第一被告管有爆炸品兩罪定監禁6及4個月,分期執行後共7月,另串謀妨礙司法公正4月,與前兩罪部分並行後合計10月即時執行;第三被告就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判監禁4個月,即時執行。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