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72 DCCC650/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2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上午,約百人在尖沙咀東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一帶,以「傘陣」方式組成非法集結,無視警方多次警告,並向機動部隊防線推進,意圖擾亂秩序及威嚇公眾,警方遂出動兩個機動部隊排及時圍堵並拘捕一百三十五人。第三、第四、七、八及九被告於現場被捕,之後認罪並承認案情,故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依據上訴法院於黃之鋒案所定量刑原則,基於懲罰與威懾為主,以24個月監禁為起點,並須考慮集結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持械或用具、集會持續時間、地點對公共秩序之影響、被告背景及認罪早晚等因素,並依情節酌減刑期。

本案被告均為成年人,雖未有明顯暴力行為,但攜帶多種防護及破壞裝備,顯示有備而來,並直接挑戰警方執法,影響正常交通及香港國際形象;惟考量初犯、年輕、良好背景、認罪及部分具懇悔態度等情節,酌情扣減刑期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法庭認為暴力及非法集結破壞社會秩序,對民主發展與社會進步構成傷害,年輕非任意妄為之藉口;必須以嚴厲判刑維護法治、警醒社會,並兼顧教育與懲戒並重之原則,以防止類似事件惡化。

第三及第四被告各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分別判監16個月,即時執行;第七被告因年輕及家境情況,改令進入更生中心而非即時監禁;第八被告起點24個月,扣減25%,判監18個月;第九被告起點21個月,扣減三分之一,判監14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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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2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上午,約百人在尖沙咀東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一帶,以「傘陣」方式組成非法集結,無視警方多次警告,並向機動部隊防線推進,意圖擾亂秩序及威嚇公眾,警方遂出動兩個機動部隊排及時圍堵並拘捕一百三十五人。第三、第四、七、八及九被告於現場被捕,之後認罪並承認案情,故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p><p>依據上訴法院於黃之鋒案所定量刑原則,基於懲罰與威懾為主,以24個月監禁為起點,並須考慮集結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持械或用具、集會持續時間、地點對公共秩序之影響、被告背景及認罪早晚等因素,並依情節酌減刑期。</p><p>本案被告均為成年人,雖未有明顯暴力行為,但攜帶多種防護及破壞裝備,顯示有備而來,並直接挑戰警方執法,影響正常交通及香港國際形象;惟考量初犯、年輕、良好背景、認罪及部分具懇悔態度等情節,酌情扣減刑期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p><p>法庭認為暴力及非法集結破壞社會秩序,對民主發展與社會進步構成傷害,年輕非任意妄為之藉口;必須以嚴厲判刑維護法治、警醒社會,並兼顧教育與懲戒並重之原則,以防止類似事件惡化。</p><p>第三及第四被告各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分別判監16個月,即時執行;第七被告因年輕及家境情況,改令進入更生中心而非即時監禁;第八被告起點24個月,扣減25%,判監18個月;第九被告起點21個月,扣減三分之一,判監14個月,即時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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