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73 DCCC650/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3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約早上08:00,一批示威者於尖沙咀東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組成「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期間無視警方多次警告並高呼口號,試圖聲援受困校園人士,導致交通癱瘓及社會安寧受擾。警方施放催淚彈及胡椒噴霧驅散,並在周邊街道及商場拘捕包括五名被告在內的示威者,五人於認罪及承認案情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

參考上訴法院黃之鋒案量刑原則,以懲罰及威懾為主,考量集結是否有計劃性、持續時間、地點影響、裝備及行為性質等因素。

各被告均攜帶雨傘、防護裝備或工具,雖未見明顯暴力但對警方執法構成對抗,且案發於繁忙商業區工作時段,損及香港國際形象;惟考量被告年輕、初犯及認罪,依情節給予適度扣減或替代處分。

示威者以恐嚇或對抗方式表達訴求缺乏合法性,暴力與破壞不利社會進步;法院須嚴正回應以遏制類似事件惡化;年輕非逍遙藉口,須為行為負責。

五名被告分別獲判刑:兩人各服16個月監禁即時執行,一人獲更生中心令,一人服18個月監禁,以及一人服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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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3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約早上08:00,一批示威者於尖沙咀東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組成「傘陣」並向警方防線推進,期間無視警方多次警告並高呼口號,試圖聲援受困校園人士,導致交通癱瘓及社會安寧受擾。警方施放催淚彈及胡椒噴霧驅散,並在周邊街道及商場拘捕包括五名被告在內的示威者,五人於認罪及承認案情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立。</p><p>參考上訴法院黃之鋒案量刑原則,以懲罰及威懾為主,考量集結是否有計劃性、持續時間、地點影響、裝備及行為性質等因素。</p><p>各被告均攜帶雨傘、防護裝備或工具,雖未見明顯暴力但對警方執法構成對抗,且案發於繁忙商業區工作時段,損及香港國際形象;惟考量被告年輕、初犯及認罪,依情節給予適度扣減或替代處分。</p><p>示威者以恐嚇或對抗方式表達訴求缺乏合法性,暴力與破壞不利社會進步;法院須嚴正回應以遏制類似事件惡化;年輕非逍遙藉口,須為行為負責。</p><p>五名被告分別獲判刑:兩人各服16個月監禁即時執行,一人獲更生中心令,一人服18個月監禁,以及一人服14個月監禁。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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