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74 DCCC650/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4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約百多名示威者於尖沙咀東科學館廣場及鄰近科學館道集結,打開雨傘築傘陣,高呼口號並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發射催淚彈及胡椒球驅散,並於08:18圍捕共135人。被告五人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佔據廣場、無視警方警告、與防線對峙,且攜帶多種示威裝備及工具,意圖擾亂秩序及威嚇他人。

本案控罪無明確量刑指引,參酌上訴庭黃之鋒案原則,以懲罰及威嚇為主,考慮集結的計劃性、持續時間、警方多次警告與驅散行動、被告有無暴力行為、社會及國際形象影響等因素。

被告均為有備而來、自願參與且無視警告的組織性非法集結,雖未使用明顯暴力,但以雨傘抗拒、侮辱警務人員,影響市民工作及旅客通行,挑戰警方執法及威信。量刑基準以24個月監禁為起點,考量被告認罪、初犯、年齡、健康及背景報告情節,分別予以適度減刑或改教化處分。

法院認為暴力及破壞無助社會進步,任何不滿應循合法途徑表達。非法集結直接破壞社會秩序並削弱法律、警方及政府維持安寧的能力,須嚴正回應以防事態惡化;年輕非免責理由,但應兼顧懲戒與更生需要。

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各被判即時監禁16個月;第七被告考慮其家庭及教化需要,改頒須於更生中心接受最少6個月至最多3年教育令;第八被告即時監禁18個月;第九被告即時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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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4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更生中心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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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約百多名示威者於尖沙咀東科學館廣場及鄰近科學館道集結,打開雨傘築傘陣,高呼口號並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發射催淚彈及胡椒球驅散,並於08:18圍捕共135人。被告五人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佔據廣場、無視警方警告、與防線對峙,且攜帶多種示威裝備及工具,意圖擾亂秩序及威嚇他人。</p><p>本案控罪無明確量刑指引,參酌上訴庭黃之鋒案原則,以懲罰及威嚇為主,考慮集結的計劃性、持續時間、警方多次警告與驅散行動、被告有無暴力行為、社會及國際形象影響等因素。</p><p>被告均為有備而來、自願參與且無視警告的組織性非法集結,雖未使用明顯暴力,但以雨傘抗拒、侮辱警務人員,影響市民工作及旅客通行,挑戰警方執法及威信。量刑基準以24個月監禁為起點,考量被告認罪、初犯、年齡、健康及背景報告情節,分別予以適度減刑或改教化處分。</p><p>法院認為暴力及破壞無助社會進步,任何不滿應循合法途徑表達。非法集結直接破壞社會秩序並削弱法律、警方及政府維持安寧的能力,須嚴正回應以防事態惡化;年輕非免責理由,但應兼顧懲戒與更生需要。</p><p>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各被判即時監禁16個月;第七被告考慮其家庭及教化需要,改頒須於更生中心接受最少6個月至最多3年教育令;第八被告即時監禁18個月;第九被告即時監禁14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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