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約百多名示威者於尖沙咀東科學館廣場及鄰近科學館道集結,打開雨傘築傘陣,高呼口號並向警方防線推進。警方多次警告無效後發射催淚彈及胡椒球驅散,並於08:18圍捕共135人。被告五人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佔據廣場、無視警方警告、與防線對峙,且攜帶多種示威裝備及工具,意圖擾亂秩序及威嚇他人。
本案控罪無明確量刑指引,參酌上訴庭黃之鋒案原則,以懲罰及威嚇為主,考慮集結的計劃性、持續時間、警方多次警告與驅散行動、被告有無暴力行為、社會及國際形象影響等因素。
被告均為有備而來、自願參與且無視警告的組織性非法集結,雖未使用明顯暴力,但以雨傘抗拒、侮辱警務人員,影響市民工作及旅客通行,挑戰警方執法及威信。量刑基準以24個月監禁為起點,考量被告認罪、初犯、年齡、健康及背景報告情節,分別予以適度減刑或改教化處分。
法院認為暴力及破壞無助社會進步,任何不滿應循合法途徑表達。非法集結直接破壞社會秩序並削弱法律、警方及政府維持安寧的能力,須嚴正回應以防事態惡化;年輕非免責理由,但應兼顧懲戒與更生需要。
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各被判即時監禁16個月;第七被告考慮其家庭及教化需要,改頒須於更生中心接受最少6個月至最多3年教育令;第八被告即時監禁18個月;第九被告即時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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