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75 DCCC650/2020 非法集結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5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控罪:

非法集結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工大學校園及附近爆發暴動及非法行為,翌日早上約08:00,大批示威者由科學館廣場向警察機動部隊在尖沙咀東科學館道一帶的防線推進,並組成傘陣、高呼口號,無視警方多次警告。警方遂以武力驅散並圍捕示威者共135人,其中五名被告在承認於科學館廣場及附近集結、擾亂秩序及威嚇行為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依據上訴法庭於黃之鋒案訂立之量刑原則,以懲罰及威懾為主,須考慮集結的計劃性、持續時間、示威裝備之預謀性及對社會正常運作和國際形象之衝擊,確立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五名被告攜帶多項防護及疑用作破壞之工具,對抗警方執法並擾亂社會安寧,惟為初犯且認罪,法庭酌減所刑,其中一名因未即時認罪僅減百分之二十五;另考量被告年輕、家庭及背景因素,第七被告獲更生中心令替代即時監禁。

本席認為示威者行為缺乏理性,以暴力或脅迫方式表達不滿,直接挑戰政府維持社會安寧之職能,破壞香港多年努力成果,須依法嚴懲以示震懾;同時肯定警方維持公共秩序之必要性與正當性。

被告中,第三及第四被告各被判即時監禁16個月,第七被告獲更生中心令替代即時監禁,第八被告判處即時監禁18個月,第九被告判處即時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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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5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非法集結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尖沙咀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自2019年11月11日起,理工大學校園及附近爆發暴動及非法行為,翌日早上約08:00,大批示威者由科學館廣場向警察機動部隊在尖沙咀東科學館道一帶的防線推進,並組成傘陣、高呼口號,無視警方多次警告。警方遂以武力驅散並圍捕示威者共135人,其中五名被告在承認於科學館廣場及附近集結、擾亂秩序及威嚇行為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p><p>依據上訴法庭於黃之鋒案訂立之量刑原則,以懲罰及威懾為主,須考慮集結的計劃性、持續時間、示威裝備之預謀性及對社會正常運作和國際形象之衝擊,確立2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p><p>五名被告攜帶多項防護及疑用作破壞之工具,對抗警方執法並擾亂社會安寧,惟為初犯且認罪,法庭酌減所刑,其中一名因未即時認罪僅減百分之二十五;另考量被告年輕、家庭及背景因素,第七被告獲更生中心令替代即時監禁。</p><p>本席認為示威者行為缺乏理性,以暴力或脅迫方式表達不滿,直接挑戰政府維持社會安寧之職能,破壞香港多年努力成果,須依法嚴懲以示震懾;同時肯定警方維持公共秩序之必要性與正當性。</p><p>被告中,第三及第四被告各被判即時監禁16個月,第七被告獲更生中心令替代即時監禁,第八被告判處即時監禁18個月,第九被告判處即時監禁14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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