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77 DCCC650/2020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7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涉事日期 :

2020-02-04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上午,尖沙咀東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示威者為支援被圍困於理工大學內人士,高呼口號,組傘陣推進警線。警方多次警告後採取驅散及拘捕行動,最終約百三十五人被捕,其中五名被告在承認案情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

依據上訴法庭黃之鋒案量刑原則,非法集結罪以懲罰及威懾為主,考量有計劃性、對抗性及公共秩序影響。

各被告攜帶多種工具及防護裝備,意圖干擾警方執法,影響交通及國際形象。量刑起點以24個月監禁為基準,認罪者酌予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減刑;對年輕被告酌考改造需要,部分轉介更生中心。

暴力及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法庭須嚴懲以震懾,維護法律尊嚴及公共秩序。

第三被告即時監禁16個月;第四被告即時監禁16個月;第七被告轉介更生中心令;第八被告即時監禁18個月;第九被告即時監禁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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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77
案件編號 DCCC650/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2-04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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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上午,尖沙咀東科學館廣場及科學館道一帶,示威者為支援被圍困於理工大學內人士,高呼口號,組傘陣推進警線。警方多次警告後採取驅散及拘捕行動,最終約百三十五人被捕,其中五名被告在承認案情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p><p>依據上訴法庭黃之鋒案量刑原則,非法集結罪以懲罰及威懾為主,考量有計劃性、對抗性及公共秩序影響。</p><p>各被告攜帶多種工具及防護裝備,意圖干擾警方執法,影響交通及國際形象。量刑起點以24個月監禁為基準,認罪者酌予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減刑;對年輕被告酌考改造需要,部分轉介更生中心。</p><p>暴力及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法庭須嚴懲以震懾,維護法律尊嚴及公共秩序。</p><p>第三被告即時監禁16個月;第四被告即時監禁16個月;第七被告轉介更生中心令;第八被告即時監禁18個月;第九被告即時監禁14個月。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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