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7月1日下午在香港島銅鑼灣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示威活動,約300名示威者以磚頭、鐵欄、雪糕桶及雨傘等雜物設置路障,並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警方於下午4時07分展示藍旗警告後展開清場及拘捕行動。被告手持雨傘架設路障,其後沿高士威道逃跑,在天后方向被制服並激烈反抗。期間其他示威者包圍並襲擊警員,更有持刀者插傷警員,造成該警員左肩三角肌及三頭肌撕裂並持續疼痛、職業能力受損。被告趁亂逃至港鐵調景嶺站換裝後返回住所,於7月16日被捕,並承認暴動及抗拒執行職務兩項罪名。
根據上訴法院在相關暴動案件中提出的考量因素,本案暴動規模大、持續時間長、警員受嚴重傷害,量刑起點為監禁四至五年或更高。
法庭認為被告參與逾三百人的暴動,使用雜物築路障並抗拒合法拘捕,導致警員嚴重受傷,情節嚴重;惟被告案發時僅十七歲、初犯、坦白認罪、具良好背景並可節省司法資源,且更生更為重要。
本席認為教育矯正重於長期監禁,教導所報告正面,故適宜將被告送往教導所接受教化。
法官最終判處被告送往教導所,並接受相應教化及康復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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