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中午,約300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一帶非法集結,口號侮辱、堵路、搭傘陣與警方對峙。警方午後1時41分起進行清場,多名示威者逃散,第二被告及第五被告後於中建大廈外被截停拘捕。第二被告被控非法集結及在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提出辯稱為就醫及協助父親裝修;第五被告則被控同罪,否認控罪。法庭根據警員證供、閉路電視及新聞片段、專家報告及被告證供等,裁定第二被告罪名成立,第五被告罪名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及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對非法集結罪的參與性及持續性要件,並結合蒙面法條文對使用口罩、護目鏡、手套等阻人認出身分的禁止。
第二被告當日於非法集結現場攜帶並使用工業護目鏡、泳鏡、口罩及手套,證明其有意參與及促進集結行動,識別證據無合理疑點;第五被告僅於混亂現場出現,證據不足以顯示其有參與或使用蒙面物品之意圖。
鑑於第二被告裝備及行為符合非法集結者常見特徵,且曾拋擲磚塊堵路,故確立其參與意圖;第五被告穿著及攜物缺乏足夠辨識特徵及行為證明,應予無罪。
第二被告就非法集結及在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項罪名成立;第五被告二罪不成立,依法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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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3日中午,與約百名示威者在中環畢打街及周邊道路非法集結,築路障及傘陣,並拋擲磚塊等雜物堵塞交通,期間被告身穿黑衣、戴護目鏡、口罩及手套隱藏身份並投擲磚塊,警方於下午1時41分接近並清場,被告其後被截停並拘捕。
法官參考上訴庭在相關案例中訂立的懲罰與阻嚇原則,以及多宗覆核案以6至15月為量刑起點,同時考量被告年輕及更生需要。
法官認為本案發生於商業核心區,示威者堵路、築路障並持續逾一小時,嚴重影響公共交通與社會運作;被告攜帶護目鏡、口罩及手套並投擲磚塊,助長非法行為,須兼顧懲罰與社會阻嚇。
法官指出被告雖無前科、年輕且具更生潛力,但行為嚴重,適用勞教中心可兼顧教育與懲處。
被告就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兩項罪名,均被判處勞教中心訓練期,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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