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3日中午,約百人在中環畢打街一帶非法集結,高喊侮辱性口號、堵塞行車路並拋投磚塊,警方於下午約1時41分起清場並進逼示威者,示威者四散逃跑,於中建大廈外截停並拘捕第二被告及第五被告,搜獲其身上及背囊內之護目鏡、泳鏡、口罩、手套、長袖冷衫等物證。
依據《公安條例》第18(1)條及第17A條,並參酌《盧建民》案等司法指引,衡量被告於非法集結中的參與程度、行為性質及使用蒙面物品情節
第二被告身掛護目鏡及泳鏡,並在現場拋投磚塊助堵路,證據確鑿且對其無辯解予以採信;第五被告無可靠證據顯示曾實際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蒙面物品
非法集結嚴重擾亂公共秩序,使用蒙面物品具隱蔽性並加劇危害,惟對第五被告證據不足,難以認定其有罪
裁定第二被告非法集結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第五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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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及鄰近街道與逾百名人士非法集結,示威者築路障、傘陣,投擲磚塊、置放雜物以阻塞行車路,並噴塗不滿字句,期間被告身穿黑衣、戴護目鏡、泳鏡、口罩及手套,拋擲磚塊協助堵路,於警方1時41分清場行動中被捕。
本席參考《律政司司長訴黃之鋒》等案,非法集結判刑首要作用為懲罰與阻嚇,考慮暴力計劃性、人數、使用武器、持續時間、後果及被告角色,並兼顧更生元素;成年罪犯量刑起點一般為6至15個月。
本案非法集結性質嚴重,地點位於中環商業中心,堵路歷時逾一小時,眾多示威者對交通和公眾造成重大滋擾;被告攜帶護目鏡、手套等作隱蔽及拋磚工具,行為助長他人違法;為達到懲罰及阻嚇目的,須嚴肅處理,同時考慮被告年輕及無前科的更生可能。
被告罪責不輕,但其年僅21歲,背景良好,適合更生中心處遇;衡量懲罰與更生需要,重點在於阻嚇群眾及讓被告改過自新。
被告於兩項控罪均被判處勞教中心,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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