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大批示威者自2019年11月11日起於理工大學被圍封期間發生暴動,11月18日晚約22:45示威者於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交界築傘陣、投擲雜物及至少251枚汽油彈,並以雷射光線干擾警方。警方約23:26實施圍捕行動,拘捕213人,從其中一人(被告)檢獲螺絲批。六名被告否認參與暴動,其中一人承認管有螺絲批但爭議其非法意圖。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武器罪量刑指引,考量暴力程度、使用裝備、參與人數與社會秩序破壞程度。
示威者佔據道路、火光沖天、汽油彈及雷射攻擊頻繁,威脅公眾安全;被告知悉風險仍身穿深色示威裝備現身,具參與意圖;惟被告年輕,部分背景清白,可作微量減刑。
被告作供多處自相矛盾,不可信;控方證供細緻一致,綜合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無合理疑點證實各被告參與暴動;就管有工具罪,被告未證非法用途意圖。
法庭裁定六名被告就暴動罪均罪名成立,就管有工具罪裁定被告不成立,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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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示威者響應「三罷」及網上號召,在油尖旺區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一帶與警方對峙,搭建路障並以雨傘、木板等築防線,並向警方投擲逾250枚汽油彈及其他雜物,引致路面多處起火並造成四名警務人員受傷及廣泛財物損毀。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催淚煙驅散,並於深夜發動圍捕,在封鎖區內拘捕213人,其中包括被告,並檢取口罩、防毒面罩、剪刀、士巴拿及膠索帶等證物。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量刑指引起點為五年,並參考上訴法院及英國判例以強調刑罰之阻嚇與懲罰目的。
本案暴動具預謀性、規模大(逾1500人)、暴力程度高,持續逾一小時並投擲大量汽油彈及雜物,造成多人受傷及公共財物損毀;被告僅為參與並未帶領,且於程序早期認罪,獲20%至25%認罪折扣。
強調香港為法治社會,不容嚴重暴力擾亂公共秩序,須以具阻嚇性的刑罰遏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保障市民及執法人員安全。
由於被告於審訊首日之前認罪,獲25%減刑,將五年監禁減至4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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