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95 DCCC751/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95

案件編號:

DCCC751/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示威者因聲援理工大學被警方在油尖旺一帶驅散,於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及咸美頓街一帶發生暴動,大批黑衣人、配戴頭盔、口罩、手套等裝備,以自製盾牌及路障與警方對峙,並投擲逾251枚汽油彈及雜物。警方於同日晚2326時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彌敦道至碧街一帶設立封鎖防線,先後制服213人。其中六名被告於此期間被捕,並被控暴動罪及第七被告另控管有螺絲批作非法用途工具罪。

量刑須考慮被告參與暴動的程度、主觀意圖、暴力行為及社會影響,並遵循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相關量刑指引。

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地帶,與他人一致穿着深色衣物並裝備防護用具,參與、鼓勵暴力對抗警方,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和社會恐慌,須予以懲戒;第七被告雖管有螺絲批,但無證明其有非法意圖,不構成控罪要件。

法官認為暴動具有高度組織性和流動性,參與者須具備共同參與意圖,僅在場而無參與武力對抗或助長暴力不足以定罪,惟六名被告裝備齊全並置身要害地段,應評價其示威與暴動行為之分際。

法院裁定六名被告於暴動罪名成立,第七被告在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不成立,將择期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與約一千五百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一帶演變出暴動,示威者堵路築陣、投擲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以鐵枝、自製物件及激光光束對抗警方,並造成道路、鐵路及街燈破壞,四名警員受傷。警方於深夜展開圍捕,於封鎖區內截獲二百一十三人,包括三名被告,三人隨後承認暴動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其他控罪則予以留檔。

依據法律及案例指引,暴動罪之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並可因認罪於審期排期後至審首日前扣減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

法庭考量暴動並非臨時衝動而具預謀與組織,規模龐大、暴力程度高、持續逾數小時且經反覆警告仍不退散,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破壞,惟三被告認罪,故予以二十至二十五百分比減刑。

本案暴動行為具高度散播恐懼及破壞之惡性,需以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刑罰回應,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

三名被告各就暴動罪判處即時監禁四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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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95
案件編號 DCCC751/2020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油麻地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示威者因聲援理工大學被警方在油尖旺一帶驅散,於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及咸美頓街一帶發生暴動,大批黑衣人、配戴頭盔、口罩、手套等裝備,以自製盾牌及路障與警方對峙,並投擲逾251枚汽油彈及雜物。警方於同日晚2326時展開圍捕行動,並在彌敦道至碧街一帶設立封鎖防線,先後制服213人。其中六名被告於此期間被捕,並被控暴動罪及第七被告另控管有螺絲批作非法用途工具罪。</p><p>量刑須考慮被告參與暴動的程度、主觀意圖、暴力行為及社會影響,並遵循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相關量刑指引。</p><p>被告身處暴動核心地帶,與他人一致穿着深色衣物並裝備防護用具,參與、鼓勵暴力對抗警方,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和社會恐慌,須予以懲戒;第七被告雖管有螺絲批,但無證明其有非法意圖,不構成控罪要件。</p><p>法官認為暴動具有高度組織性和流動性,參與者須具備共同參與意圖,僅在場而無參與武力對抗或助長暴力不足以定罪,惟六名被告裝備齊全並置身要害地段,應評價其示威與暴動行為之分際。</p><p>法院裁定六名被告於暴動罪名成立,第七被告在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不成立,將择期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與約一千五百名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一帶演變出暴動,示威者堵路築陣、投擲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以鐵枝、自製物件及激光光束對抗警方,並造成道路、鐵路及街燈破壞,四名警員受傷。警方於深夜展開圍捕,於封鎖區內截獲二百一十三人,包括三名被告,三人隨後承認暴動罪並同意案情撮要,其他控罪則予以留檔。</p><p>依據法律及案例指引,暴動罪之量刑起點為五年監禁,並可因認罪於審期排期後至審首日前扣減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p><p>法庭考量暴動並非臨時衝動而具預謀與組織,規模龐大、暴力程度高、持續逾數小時且經反覆警告仍不退散,對公共秩序構成嚴重破壞,惟三被告認罪,故予以二十至二十五百分比減刑。</p><p>本案暴動行為具高度散播恐懼及破壞之惡性,需以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刑罰回應,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p><p>三名被告各就暴動罪判處即時監禁四十五個月。

裁判官/法官:

謝沈智慧

法院:

區域法院第六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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