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18日晚,反修例示威者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聚集築路障,並以自製盾牌、木板等防線向警方投擲逾251枚汽油彈及雜物,並施放雷射光照射警隊,造成濃煙與爆炸聲持續逾四十五分鐘。翌日零時二十六分,警方調動機動部隊及速龍小隊採取圍封驅散行動,並於港鐵A1、A2出口及碧街等要點設立防線,隨後分批制服及帶走209人,包括被告。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可處十年監禁
被告人身處暴動核心區,與他人合謀並參與以高危燃燒彈襲擊警隊,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安全,具高度社會危害,須予嚴懲並具阻嚇效果
暴動行為超越和平集會,以暴力及燃燒武器攻擊公共秩序,毫無合法理據,須從重量刑以維護法治及公眾安全
各被告人就暴動罪罪名成立,除第七被告於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控罪不成立外,其餘控罪悉數成立,將依法定刑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與約千五名示威者組成“戰線”,以雨傘、木板築陣,並投擲逾二百五十枚汽油彈及雜物,與警方多次對峙及攻擊,造成街道多處燃燒、公共設施損毀及四名警員受傷。事件為理大佔領行動延續期間的部份,示威者事先準備口罩、防毒面罩、頭盔及製造汽油彈的物資,行動具預謀性及組織性。三名被告於警方展開圍捕行動時被拘捕,並承認暴動罪。
依據《公安條例》第245章暴動罪,最高刑罰十年監禁,量刑起點依先例確立為五年監禁;判刑須反映法律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具懲罰性及足夠阻嚇性。
本案暴動具預謀、有組織、大規模、持續時間逾一小時,示威者以武器攻擊警方並嚴重擾亂社會安寧,造成財物損失及人員傷亡,屬嚴重公眾秩序犯罪,須予以重判。三被告承認控罪並認罪,符合法院減刑指引,可獲二成至二成五減刑。
暴動行為無視法治,對執法人員及市民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若不予以強力阻嚇,難遏止類似暴力事件重演;三被告雖角色非主導,但其參與及裝備顯示認同並助長集體暴力,須予嚴懲。
經考慮三被告認罪可減刑二成至二成五後,法院將量刑起點五年監禁折減至四十五個月,三被告各被判監禁四十五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