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於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期間,在加士居道至彌敦道一帶有組織地參與暴動,設置路障、投擲汽油彈並與警方爆發連續衝突,導致九龍心臟地區癱瘓。經先前裁決理由書詳列案情及證據後,十名被告均以暴動罪成立,其中兩人另涉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成立,其餘一人罪名不成立。
根據《公安罪條例》暴動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上訴庭指量刑起點約為5年,如案情嚴重應作適度上調,量刑目的是阻嚇集體暴力及維護公共安寧。
法庭強調量刑重點在於打擊及阻嚇此等破壞社會秩序事件,雖參酌被告年輕、教育、背景及悔意等求情因素,惟個人處境並非首要考慮,須以維護法治和保護大眾利益為先。
法官承認被告多為品學兼優、家境良好之青年,判刑對其個人及家庭具有重大影響,但面對激烈暴力挑戰法治,不能因同情而降低刑罰,惟在法理容許範圍內對有悔意及認罪者適度從寬。
各被告被判處即時監禁,刑期介於44至56個月:兩名被告因參與程度及悔意獲輕減至56個月;數名被告考量背景與行為適度減至50個月;另一被告經酌情下調至48個月;最後一名認罪被告則獲一/三從寬折扣,判處44個月,所有刑期同時執行,未申請緩刑或勞教中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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