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2998 DCCC63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2998

案件編號:

DCCC63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佐敦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因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於九龍加士居道及彌敦道交界配合運送汽油彈、設置路障並參與至少五百人規模之暴動,使用竹枝、磚頭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其中第四被告於背囊藏有木鎚柄,第五被告持有鐳射裝置,分別被裁定持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及認罪,除第八被告外,其餘均被裁定暴動罪成。

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量刑起點為五年,上訴庭判例指非即興暴動應予以上調。

量刑重點在威懾及阻嚇集體性暴力行為,並針對示威現場所造成之公共秩序及社會法治破壞。

雖多數被告年輕無前科,但個人背景非主要考量,須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前提,確保守法責任及公眾利益。

法庭綜合案情及被告認罪、悔意與個人因素,就暴動罪及相關武器罪判處監禁四十四至五十六個月不等,均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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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2998
案件編號 DCCC636/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佐敦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因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於九龍加士居道及彌敦道交界配合運送汽油彈、設置路障並參與至少五百人規模之暴動,使用竹枝、磚頭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其中第四被告於背囊藏有木鎚柄,第五被告持有鐳射裝置,分別被裁定持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及認罪,除第八被告外,其餘均被裁定暴動罪成。</p><p>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量刑起點為五年,上訴庭判例指非即興暴動應予以上調。</p><p>量刑重點在威懾及阻嚇集體性暴力行為,並針對示威現場所造成之公共秩序及社會法治破壞。</p><p>雖多數被告年輕無前科,但個人背景非主要考量,須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前提,確保守法責任及公眾利益。</p><p>法庭綜合案情及被告認罪、悔意與個人因素,就暴動罪及相關武器罪判處監禁四十四至五十六個月不等,均即時執行。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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