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2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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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636/2020 |
裁判官/法官 | 練錦鴻 |
法院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
裁決 | 罪成 |
控罪 | 暴動 |
判刑 | 監禁 |
涉事日期 | 2019-11-18 |
涉事地點 | 佐敦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等十人因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於九龍加士居道及彌敦道交界配合運送汽油彈、設置路障並參與至少五百人規模之暴動,使用竹枝、磚頭及汽油彈與警方對峙。其中第四被告於背囊藏有木鎚柄,第五被告持有鐳射裝置,分別被裁定持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及認罪,除第八被告外,其餘均被裁定暴動罪成。</p><p>暴動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量刑起點為五年,上訴庭判例指非即興暴動應予以上調。</p><p>量刑重點在威懾及阻嚇集體性暴力行為,並針對示威現場所造成之公共秩序及社會法治破壞。</p><p>雖多數被告年輕無前科,但個人背景非主要考量,須以維護社會安寧為前提,確保守法責任及公眾利益。</p><p>法庭綜合案情及被告認罪、悔意與個人因素,就暴動罪及相關武器罪判處監禁四十四至五十六個月不等,均即時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