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1月中,因理工大學圍城事件引發九龍核心地帶大規模示威和警民對峙,被告等約千人分工協作,先後在加士居道、彌敦道等多處佈置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造成交通癱瘓及社會恐慌。十名被告分別因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被起訴,除一人罪名不成立外,餘皆定罪。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10年監禁,惟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謝家華等判例,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並視案情嚴重程度向上調整;量刑原則以阻嚇集體暴力及破壞行為為主,兼顧個別被告背景與悔意。
被告多為年輕、無案底、背景及學歷優良,惟其參與有組織之暴動行動,對社會安寧、法治及公共秩序構成嚴重挑戰;儘管有個人悔意與求情信,但集體暴力罪行須強力阻嚇,僅酌情輕微減刑。
法官認為量刑須平衡年輕被告重生機會與社會公共利益,重視維護社會安寧及法治優先於個人處境,個別減刑空間有限;對被告的正面表現和背景給予適度體恤,但絕不能淡化其暴力行為的集體危害性。
最終,各被告因暴動罪及相關附帶罪名被判處監禁44至56個月不等,所有刑期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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