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04 DCCC636/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004

案件編號:

DCCC636/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1-18

涉事地點 :

佐敦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源於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圍城事件,十名被告在加士居道與佐敦道、彌敦道交界一帶受事先安排,組織性地營救被困示威者並阻撓警方執法,示威者以汽油彈、磚頭、竹枝等製造路障並多次向警察投擲燃燒彈,九龍核心地區交通與公共服務全面癱瘓,警方屢次口頭警告並施用水炮、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仍未見止息。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上訴庭確立判刑起點為五年,如案情嚴重可加重刑罰,量刑重點在於對集體暴力行為的阻嚇作用。

雖然大部分被告年輕、無前科且具悔意,但因其行為已對社會安寧及法治造成嚴重挑戰,必須對集體性暴力及破壞行為施以實質懲罰,個人背景與遭遇僅作為酌情減刑之參考。

法官強調,量刑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區和平,個人處境雖令人不忍,但社會安定和法治優先,容許有限度的從寬考慮,惟對集體暴力必須予以堅決回應。

法庭根據各被告參與暴動的具體行為、裝備準備及悔意程度,裁定即時監禁:兩名主要參與者各判56個月,其餘被告因參與程度和個人因素酌情減刑,最終刑期介乎44至50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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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04
案件編號 DCCC636/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11-18
涉事地點 佐敦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源於2019年11月理工大學圍城事件,十名被告在加士居道與佐敦道、彌敦道交界一帶受事先安排,組織性地營救被困示威者並阻撓警方執法,示威者以汽油彈、磚頭、竹枝等製造路障並多次向警察投擲燃燒彈,九龍核心地區交通與公共服務全面癱瘓,警方屢次口頭警告並施用水炮、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仍未見止息。</p><p>暴動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上訴庭確立判刑起點為五年,如案情嚴重可加重刑罰,量刑重點在於對集體暴力行為的阻嚇作用。</p><p>雖然大部分被告年輕、無前科且具悔意,但因其行為已對社會安寧及法治造成嚴重挑戰,必須對集體性暴力及破壞行為施以實質懲罰,個人背景與遭遇僅作為酌情減刑之參考。</p><p>法官強調,量刑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及社區和平,個人處境雖令人不忍,但社會安定和法治優先,容許有限度的從寬考慮,惟對集體暴力必須予以堅決回應。</p><p>法庭根據各被告參與暴動的具體行為、裝備準備及悔意程度,裁定即時監禁:兩名主要參與者各判56個月,其餘被告因參與程度和個人因素酌情減刑,最終刑期介乎44至50個月不等。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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