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四人在銅鑼灣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數千名示威者堵路、放火、破壞店舖。期間,一名市民因譴責示威者而被一群人持雨傘及硬物圍毆,遍體鱗傷。現場錄像顯示約二十多人分段襲擊受害人,令其頭部及身體多處裂傷、瘀傷。被告其後被捕,分別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等控罪。
非法集結最高刑期五年、暴動十年、有意圖傷人可至終身。轄下無固定量刑指引,須依Yang Hau Hin、Leung Tin Kei、Huang Zhi Feng等案原則,綜合考慮參與人數、計劃程度、使用武力及武器、傷勢及被告角色等因素。
本案以暴動基準刑期三十六個月、非法集結三十個月、有意圖傷人三十六個月為起點,考量被告各自行為、認罪階段、無前科及悔意等減刑因素,並採用合併執行及判處期的原則。
法官強調暴力行為對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須具阻嚇性判刑;對未成年及首犯者,亦當兼顧更生機會及家庭背景,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前途。
第一被告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分別判監三十四及二十九個月,判處同期執行,共三十四個月;第二被告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判監二十個月零兩星期及二十五個月,判處同期執行,共二十五個月;第三被告同兩項罪名判處同期執行,共十九個月;第四被告兩項罪名均判入教導所,判處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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