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至四於一次未獲批准的示威遊行中在銅鑼灣聚集並砌路障、破壞公物,期間受害人譴責其行為後,遭被告等與其他示威者以長傘、金屬棍及徒手圍毆,拳打腳踢並投擲路牌,致其頭部、四肢及背部多處裂傷瘀傷,流血昏迷送院治療。被告二至四先後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第一被告於法庭裁定後承認暴動及傷人罪。
依非法集結、暴動及有意圖傷人之最高刑罰及上訴庭指引,綜合暴力程度、參與規模、武器使用、被告角色與傷勢等因素,確定量刑基礎。
因被告群起圍毆受害人情節嚴重,故以暴動及傷人罪36月、非法集結30月為量刑起點,再按認罪時機、無前科及背景等予以減刑。
本席認為被告行為須嚴懲以儆效尤,同時考量其悔意與更生可能,對第四被告採取教導所非監禁處分。
被告一就暴動罪判監34個月、傷人罪判監29個月,並行執行,共34個月;被告二非法集結罪判監20個月零兩星期、傷人罪判監25個月,並行執行,共25個月;被告三非法集結罪判監15個月、傷人罪判監19個月,並行執行,共19個月;被告四兩項控罪均判送往教導所服刑,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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