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四人在未經警方批准的遊行中,於銅鑼灣一帶參與非法集結,期間在約下午3時15分,受害人因譴責示威者而獨自離開,突然遭一眾示威者包圍並以雨傘、硬物及徒手多次毆打,並被推倒及投擲金屬路牌,致頭部、四肢及背部多處裂傷及瘀傷。二至四被告於開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第一被告則在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後承認暴動及傷人罪。
就非法集結最高可判5年監禁,暴動最高10年,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可判終身監禁;引用相關案例原則,需考慮暴動規模、人數、動機、使用武力及後果,以及被告角色、是否預謀等因素。
本案非法集結有預謀跡象,參與人數逾千並有破壞公物行為;受害人孤身一人遭逾20名示威者圍毆並受重傷,暴力持續逾分鐘,形成暴動;四被告雖未策劃組織,均以不同方式加入毆打,需嚴懲阻嚇;量刑起點為暴動及傷人各36個月,非法集結30個月,並按認罪早晚、犯罪態度、無前科或輕微紀錄及悔意等減刑。
法官認為被告並非慣用暴力者,犯案屬一時衝動,社會氣氛影響明顯;惟為維護法紀及阻嚇類似行為,仍須判以具威懾力刑罰;對年少被告應適度平衡更生機會與公眾利益。
第一被告暴動及傷人罪合併執行,共34個月監禁;第二被告非法集結及傷人罪合併執行,共25個月監禁;第三被告非法集結及傷人罪合併執行,共19個月監禁;第四被告非法集結及傷人罪判處入教導所,同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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