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 anti-elab-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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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 | DCCC189/2020 |
裁判官/法官 | 練錦鴻 |
法院 | 區院 |
裁決 | 撤控 |
控罪 | 暴動 |
涉事日期 | 2019-12-01 |
涉事地點 | 旺角 |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
判刑理由書 | 查看 |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凌晨在旺角彌敦道交界,示威者路障阻塞交通。受害人偶發清理時遭十名示威者辱罵恐嚇。受害人取手機拍攝,被告忽然以硬物擊打其頭頂致失去知覺並倒地,後被送院縫合四厘米頭頂裂傷及多處擦傷。現場錄影為證,其餘控罪獲撤銷處理。</p><p>依上訴庭於HKSAR v Chan Chung Tat案指引,意圖嚴重傷人罪期一般為3至12年,並列出量刑指標,如故意攻擊人體最脆弱部位、阻嚇市民反抗示威暴力及所用武器之沉重程度,本案採取阻嚇性量刑框架。</p><p>被告持重鐵器襲擊見義勇為市民,擊向頭部最脆弱部位,助長示威暴力,情節惡劣,須重罰以示警戒。</p><p>法官不接納被告誤認利器之辯,認其有清醒阻止除障意圖,行為歹毒惡劣,社會無法容忍,個人背景亦難成減刑因素。</p><p>被告於有意圖傷人罪成立,原以60個月為起點,因認罪獲減至40個月即時監禁,並須於14日內向受害人賠償港幣20,000元,否則以監禁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