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1 DCCC189/2020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01

案件編號:

DCCC189/2020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12-01

涉事地點 :

旺角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凌晨在旺角彌敦道交界,示威者路障阻塞交通。受害人偶發清理時遭十名示威者辱罵恐嚇。受害人取手機拍攝,被告忽然以硬物擊打其頭頂致失去知覺並倒地,後被送院縫合四厘米頭頂裂傷及多處擦傷。現場錄影為證,其餘控罪獲撤銷處理。

依上訴庭於HKSAR v Chan Chung Tat案指引,意圖嚴重傷人罪期一般為3至12年,並列出量刑指標,如故意攻擊人體最脆弱部位、阻嚇市民反抗示威暴力及所用武器之沉重程度,本案採取阻嚇性量刑框架。

被告持重鐵器襲擊見義勇為市民,擊向頭部最脆弱部位,助長示威暴力,情節惡劣,須重罰以示警戒。

法官不接納被告誤認利器之辯,認其有清醒阻止除障意圖,行為歹毒惡劣,社會無法容忍,個人背景亦難成減刑因素。

被告於有意圖傷人罪成立,原以60個月為起點,因認罪獲減至40個月即時監禁,並須於14日內向受害人賠償港幣20,000元,否則以監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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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1
案件編號 DCCC189/2020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裁決 撤控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2019-12-01
涉事地點 旺角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12月1日凌晨在旺角彌敦道交界,示威者路障阻塞交通。受害人偶發清理時遭十名示威者辱罵恐嚇。受害人取手機拍攝,被告忽然以硬物擊打其頭頂致失去知覺並倒地,後被送院縫合四厘米頭頂裂傷及多處擦傷。現場錄影為證,其餘控罪獲撤銷處理。</p><p>依上訴庭於HKSAR v Chan Chung Tat案指引,意圖嚴重傷人罪期一般為3至12年,並列出量刑指標,如故意攻擊人體最脆弱部位、阻嚇市民反抗示威暴力及所用武器之沉重程度,本案採取阻嚇性量刑框架。</p><p>被告持重鐵器襲擊見義勇為市民,擊向頭部最脆弱部位,助長示威暴力,情節惡劣,須重罰以示警戒。</p><p>法官不接納被告誤認利器之辯,認其有清醒阻止除障意圖,行為歹毒惡劣,社會無法容忍,個人背景亦難成減刑因素。</p><p>被告於有意圖傷人罪成立,原以60個月為起點,因認罪獲減至40個月即時監禁,並須於14日內向受害人賠償港幣20,000元,否則以監禁代替。

裁判官/法官:

練錦鴻

法院:

區院

認罪:

沒有

罪成:

撤控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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