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20年中在香港銅鑼灣參與未獲批准之示威遊行,與逾千名示威者堵路、縱火、破壞店舖及公物。期間,一名途人因譴責示威者其行為,遭包括被告在內之示威者徒手及以長傘、棍狀硬物多人圍毆,導致頭皮裂傷、背部瘀傷等多處傷勢。被告最初否認暴動及傷人罪,於法院裁定其表面證供成立後承認控罪,其餘被告經認罪協商各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
依上訴庭判例,就暴動罪(最高刑期10年)、非法集結罪(最高刑期5年)及有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之判刑原則,並參酌案件相關因素確定量刑起點。
量刑時考慮集結規模及暴力程度、被告角色及參與情況、使用武器與傷害結果、認罪時間點、無前科與悔意等因素;綜合確立暴動起點36個月、非法集結30個月、傷人36個月,再扣減認罪及其他情節折扣。
法官認為本案暴動雖係即場偶發,無精密預謀,但暴力行為嚴重,受害人孤立無援;被告行為激化衝突,須嚴懲並具阻嚇作用;同時考量被告背景及真誠悔意,予以適度減刑。
被告一因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合併執行監禁34個月;被告二因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合併執行監禁25個月;被告三同罪合併執行監禁19個月;被告四則因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判處入教導所同期執行,並附三年監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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