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11 DCCC65/2021 有意圖而傷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3011

案件編號:

DCCC65/2021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涉事日期 :

2020-05-24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四人於2021年6月5日在銅鑼灣參與未經批准的示威遊行,與數千示威者堵路、放火、破壞店舖及公共設施。期間,一名途人因譴責示威者行為而遭一夥示威者以雨傘、長棍等硬物及徒手圍毆,導致其頭部、背部及四肢多處裂傷和瘀傷。經審理,第一被告承認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第二至第四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各被告均參與或協助該等暴力行為。

非法集結最高刑罰5年監禁;暴動10年監禁;有意圖而傷人可判終身監禁。法庭援引鄧浩賢案、梁天琦案及黃之鋒案判刑原則,考慮暴力形式、使用武器、持續時間、參與人數、對社會秩序及公共財產之影響,以及被告個人角色、認罪態度等因素。

本案暴動行為有預謀性,涉千餘人,施襲者以雨傘及金屬路牌等硬物對孤身受害人圍毆逾分鐘,造成多處嚴重傷勢,破壞社會安寧,需予以懲罰和強力阻嚇;考量被告多無前科,部分早期認罪並具悔意,依法予以適度減刑。

群體暴力升級非法集結至暴動,須予嚴懲以維護公共秩序;惟亦應兼顧年輕被告之更生機會,結合懲罰與改過需要,作出相稱判處。

第一被告因暴動罪及有意圖傷人罪合併判處3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第二被告非法集結罪及有意圖傷人罪合併判處25個月監禁;第三被告同罪合併判處19個月監禁;第四被告則被送入教導所接受不少於十八個月訓誡,出所後另須接受三年監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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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11
案件編號 DCCC65/2021
裁判官/法官 鄧少雄
法院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20-05-24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四人於2021年6月5日在銅鑼灣參與未經批准的示威遊行,與數千示威者堵路、放火、破壞店舖及公共設施。期間,一名途人因譴責示威者行為而遭一夥示威者以雨傘、長棍等硬物及徒手圍毆,導致其頭部、背部及四肢多處裂傷和瘀傷。經審理,第一被告承認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第二至第四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各被告均參與或協助該等暴力行為。</p><p>非法集結最高刑罰5年監禁;暴動10年監禁;有意圖而傷人可判終身監禁。法庭援引鄧浩賢案、梁天琦案及黃之鋒案判刑原則,考慮暴力形式、使用武器、持續時間、參與人數、對社會秩序及公共財產之影響,以及被告個人角色、認罪態度等因素。</p><p>本案暴動行為有預謀性,涉千餘人,施襲者以雨傘及金屬路牌等硬物對孤身受害人圍毆逾分鐘,造成多處嚴重傷勢,破壞社會安寧,需予以懲罰和強力阻嚇;考量被告多無前科,部分早期認罪並具悔意,依法予以適度減刑。</p><p>群體暴力升級非法集結至暴動,須予嚴懲以維護公共秩序;惟亦應兼顧年輕被告之更生機會,結合懲罰與改過需要,作出相稱判處。</p><p>第一被告因暴動罪及有意圖傷人罪合併判處34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第二被告非法集結罪及有意圖傷人罪合併判處25個月監禁;第三被告同罪合併判處19個月監禁;第四被告則被送入教導所接受不少於十八個月訓誡,出所後另須接受三年監管令。

裁判官/法官:

鄧少雄

法院: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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