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13 DCCC65/2021 有意圖而傷人

文件編號:

anti-elab-3013

案件編號:

DCCC65/2021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涉事日期 :

2020-05-24

涉事地點 :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四名被告於2021年在銅鑼灣參與未獲批准的遊行,先以堵路、破壞商舖等方式滋擾社會秩序,後因一名路人譴責示威者而引發衝突。示威者包括四名被告從後包圍該名市民,以雨傘、硬物及徒手連番毆打,致其頭部、背部及四肢多處裂傷及瘀傷。第二至第四被告於審前認罪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第一被告經法庭裁定後亦承認暴動及傷人罪。

法庭依照暴動、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三罪最高刑罰,參考上訴庭關於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之懲罰與阻嚇原則,以及有意圖傷人罪之傷害程度、所用武器、預謀與集體行動等因素,釐訂量刑起點。

就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以36個月為起點,非法集結以30個月為起點;考量被告參與程度、認罪時機、無前科、悔意深切及低再犯風險,分別作適度扣減;第一被告因先行施襲而加刑後僅輕微減刑,第二、三被告因早認罪及個人背景酌情減刑;第四被告因年幼安排教導所處分。

法官認為被告雖屬一時衝動、非慣犯且具悔意,但上述行為屬大規模暴力並造成嚴重傷害,必須以足夠刑罰彰顯阻嚇,同時兼顧青年矯治及其家庭背景。

一、第一被告就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併案同期執行,合共判監34個月;二、第二被告就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併案同期執行,合共判監25個月;三、第三被告就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併案同期執行,合共判監19個月;四、第四被告就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判處入教導所,須留所至少一年半並附加三年監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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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13
案件編號 DCCC65/2021
裁判官/法官 鄧少雄
法院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
判刑 教導所
涉事日期 2020-05-24
涉事地點 銅鑼灣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沒有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四名被告於2021年在銅鑼灣參與未獲批准的遊行,先以堵路、破壞商舖等方式滋擾社會秩序,後因一名路人譴責示威者而引發衝突。示威者包括四名被告從後包圍該名市民,以雨傘、硬物及徒手連番毆打,致其頭部、背部及四肢多處裂傷及瘀傷。第二至第四被告於審前認罪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第一被告經法庭裁定後亦承認暴動及傷人罪。</p><p>法庭依照暴動、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三罪最高刑罰,參考上訴庭關於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之懲罰與阻嚇原則,以及有意圖傷人罪之傷害程度、所用武器、預謀與集體行動等因素,釐訂量刑起點。</p><p>就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以36個月為起點,非法集結以30個月為起點;考量被告參與程度、認罪時機、無前科、悔意深切及低再犯風險,分別作適度扣減;第一被告因先行施襲而加刑後僅輕微減刑,第二、三被告因早認罪及個人背景酌情減刑;第四被告因年幼安排教導所處分。</p><p>法官認為被告雖屬一時衝動、非慣犯且具悔意,但上述行為屬大規模暴力並造成嚴重傷害,必須以足夠刑罰彰顯阻嚇,同時兼顧青年矯治及其家庭背景。</p><p>一、第一被告就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併案同期執行,合共判監34個月;二、第二被告就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併案同期執行,合共判監25個月;三、第三被告就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併案同期執行,合共判監19個月;四、第四被告就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判處入教導所,須留所至少一年半並附加三年監管令。

裁判官/法官:

鄧少雄

法院: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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