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四名被告於2021年在銅鑼灣參與未獲批准的遊行,先以堵路、破壞商舖等方式滋擾社會秩序,後因一名路人譴責示威者而引發衝突。示威者包括四名被告從後包圍該名市民,以雨傘、硬物及徒手連番毆打,致其頭部、背部及四肢多處裂傷及瘀傷。第二至第四被告於審前認罪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第一被告經法庭裁定後亦承認暴動及傷人罪。
法庭依照暴動、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三罪最高刑罰,參考上訴庭關於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之懲罰與阻嚇原則,以及有意圖傷人罪之傷害程度、所用武器、預謀與集體行動等因素,釐訂量刑起點。
就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以36個月為起點,非法集結以30個月為起點;考量被告參與程度、認罪時機、無前科、悔意深切及低再犯風險,分別作適度扣減;第一被告因先行施襲而加刑後僅輕微減刑,第二、三被告因早認罪及個人背景酌情減刑;第四被告因年幼安排教導所處分。
法官認為被告雖屬一時衝動、非慣犯且具悔意,但上述行為屬大規模暴力並造成嚴重傷害,必須以足夠刑罰彰顯阻嚇,同時兼顧青年矯治及其家庭背景。
一、第一被告就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併案同期執行,合共判監34個月;二、第二被告就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併案同期執行,合共判監25個月;三、第三被告就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併案同期執行,合共判監19個月;四、第四被告就非法集結及有意圖傷人罪判處入教導所,須留所至少一年半並附加三年監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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