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2月22日中環愛丁堡廣場由和平集會突發演變成暴動,現場約數百人聚集,期間有人拆除國旗,聚眾辱罵並包圍警務人員,並以雜物、摺椅等攻擊。第三被告在混亂中從後踢向警員後逃脫,第一被告則拉扯協助其脫離。兩被告後被捕,分別承認襲警及協助罪,但暴動罪經審訊裁定成立。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之判刑原則,結合上訴庭列舉之十二項量刑考慮因素:事件屬突發,無預謀,參與人數約數十人,持續時間約20分鐘,使用武器輕微,造成輕微人身傷害,二被告非主導角色,故基準刑期定為43個月監禁。
考慮第三被告襲警及第一被告協助逃脫為加重因素,未獲認罪減刑,遂將「暴動」刑期加重兩個月至45個月;同時就第一被告「協助罪犯」及第三被告「襲警」兩罪各採12星期為起點,扣減四分之一後,均各定9星期監禁。
法庭認為須兼顧懲罰與阻嚇公共場所之群體性暴力行為,以維護法治及公共秩序;雖二被告角色非主導,惟其行為加劇暴力衝突,故不宜輕判。
兩被告均就「暴動」及相關罪項合計被判監禁3年9個月(45個月),各自其他罪刑與暴動罪同期執行,即時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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