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12月22日下午,中環愛丁堡廣場一場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由和平示威迅速演變成暴動。約1,500人黑衣戴罩聚集,有人拆除國旗並引警員進場調查,群眾隨即包圍辱罵並以摺椅、金屬物品等多次攻擊,期間一被告從後踢中警員腰背,另一被告目擊後拉扯並協助其脫逃。事件持續約20分鐘,多名警員輕傷,兩被告於後續階段先後被捕並被裁定暴動罪成立。
引用上訴庭案例,強調維護公共秩序須以懲罰和阻嚇為主,審酌暴動突發性、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武器使用、持續時間、造成傷害及被告角色等量刑因素,並結合認罪扣減及控罪重疊原則。
本案暴動規模短暫且屬現場突發,參與人數及武器程度屬輕微;然被告涉襲警與協助逃脫,均屬加重刑責因素,故將暴動罪量刑由基準43個月至45個月,襲警及協助罪各以12周為基礎並減四分之一至9周。
法官認為即使被告非主謀且行為屬衝動,但暴動及襲警罪影響公共安寧,刑罰須足夠懲罰與阻嚇,彰顯法治決心。
兩被告因暴動罪各被判45個月監禁;其中一被告因襲警及協助逃脫罪各被判9星期監禁,各刑期與暴動罪同期執行,即時入獄。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