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決指出,在2019年8月31日,所有三名被告明知故犯地參與了一場違反《公安條例》的未經批准集會。他們在警方取締令下,仍於修頓球場集合參加「為罪人祈禱」遊行,並遊行經灣仔及中環,高呼政治口號,堵塞行車道導致嚴重交通擠塞,無視多次警方口頭警告及亮出黃色警告旗,拒絕散去。每名被告均為知名公眾人士,並被拍攝到在大會上發號施令及對群眾發表講話,最終在審訊前不久認罪。
法院應用了懲罰、威懾及維護公共秩序的原則,並參考了《律政司司長訴黃智鋒》案及相關權威判例的量刑指引,認為即使是在社會動盪期間的非暴力未經批准集會,也可能需要判以監禁刑期。
被告蓄意參加及組織大規模禁制遊行,無視合法警方警告,令局勢有演變為暴力衝突的風險,造成嚴重的交通擠塞,並利用其影響力鼓動他人違法,須施以嚴厲刑罰以反映社會譴責並遏止同類行為。
雖然法院承認被告的公民抗命及公益動機,但認為政治理念不能成為違法行為的辯解;其個人減刑考慮僅限於年齡、健康狀況及公共服務獎項,且只有第二及第三被告獲得輕微從寬處理。
第一被告被判監禁8個月;第二被告被判監禁8個月,緩刑12個月;第三被告被判監禁6個月。 (由AI從英文翻譯成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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