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21 DCCC237/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1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原與大批示威者從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佔據夏慤道並向政總建築物投擲汽油彈及硬物,警方先後發射水炮及催淚彈驅散,並由政總隱蔽出口突襲衝出制伏多人。審前五名被告先後認罪或撤銷控罪,僅餘兩名被告否認,在閉路電視及網絡影片、現場制伏警員證供,及法定專家就被告衣物裝備與片段中人員之比對下,法庭於無合理疑點標準下接納控方證據,認定二人身處暴動核心區域並曾行使投擲行為,遂裁定罪名成立。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有關暴動罪之規定,量刑須視被告在非法集結及暴動中的參與程度、投擲物品性質及對社會安寧所致影響,以及示威裝備與逃避拘捕情節,並參酌相關判例確立的基本量刑區間。

被告在核心地點身穿黑色裝備並配戴護目鏡、防毒面具、手套等明顯具備隱匿及防護功能,實際向政總建築物投擲硬物,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缺乏任何合理辯解,證據充分且可信,須予以重罰以示警戒並回復社會安寧。

法官認為被告非無辜過路人,而是有組織、有意圖參與暴動之成員,其行為破壞社會穩定,必須對其負責,不能因年齡輕或現場解釋取信於微,應嚴正量刑。

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未經批准從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總外,示威者佔據夏慤道並投擲汽油彈和硬物,利用橡筋彈射器發射雜物及鐳射束干擾警方,多次警告後警方出動水炮和催淚彈驅散,於1620至1648時段分批制服並拘捕八名被告。

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參照上訴庭判例,量刑基準一般為4至5年;審酌十二項量刑要素;對年輕被告可考慮教導所命令。

本案暴動規模大、涉百人、持續約30分鐘,針對政府建築;被告投擲汽油彈等屬實質暴力,須加重3個月;認罪階段可獲10%至25%扣減;個人背景及悔意僅作有限酌情減刑。

法官重申需以具阻嚇性刑罰打擊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維護社會安寧及執法人員安全;同時對年輕被告仍應平衡懲戒與更生,適時考量教導所安置。

最終裁定:被告1判監禁4年7月;被告2及被告3判處教導所;被告4判監禁4年1月;被告5判監禁3年4月;被告7判監禁3年5月;被告8判監禁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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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1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被告等原與大批示威者從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外,佔據夏慤道並向政總建築物投擲汽油彈及硬物,警方先後發射水炮及催淚彈驅散,並由政總隱蔽出口突襲衝出制伏多人。審前五名被告先後認罪或撤銷控罪,僅餘兩名被告否認,在閉路電視及網絡影片、現場制伏警員證供,及法定專家就被告衣物裝備與片段中人員之比對下,法庭於無合理疑點標準下接納控方證據,認定二人身處暴動核心區域並曾行使投擲行為,遂裁定罪名成立。</p><p>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有關暴動罪之規定,量刑須視被告在非法集結及暴動中的參與程度、投擲物品性質及對社會安寧所致影響,以及示威裝備與逃避拘捕情節,並參酌相關判例確立的基本量刑區間。</p><p>被告在核心地點身穿黑色裝備並配戴護目鏡、防毒面具、手套等明顯具備隱匿及防護功能,實際向政總建築物投擲硬物,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缺乏任何合理辯解,證據充分且可信,須予以重罰以示警戒並回復社會安寧。</p><p>法官認為被告非無辜過路人,而是有組織、有意圖參與暴動之成員,其行為破壞社會穩定,必須對其負責,不能因年齡輕或現場解釋取信於微,應嚴正量刑。</p><p>本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未經批准從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總外,示威者佔據夏慤道並投擲汽油彈和硬物,利用橡筋彈射器發射雜物及鐳射束干擾警方,多次警告後警方出動水炮和催淚彈驅散,於1620至1648時段分批制服並拘捕八名被告。</p><p>暴動罪最高可判10年監禁;參照上訴庭判例,量刑基準一般為4至5年;審酌十二項量刑要素;對年輕被告可考慮教導所命令。</p><p>本案暴動規模大、涉百人、持續約30分鐘,針對政府建築;被告投擲汽油彈等屬實質暴力,須加重3個月;認罪階段可獲10%至25%扣減;個人背景及悔意僅作有限酌情減刑。</p><p>法官重申需以具阻嚇性刑罰打擊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維護社會安寧及執法人員安全;同時對年輕被告仍應平衡懲戒與更生,適時考量教導所安置。</p><p>最終裁定:被告1判監禁4年7月;被告2及被告3判處教導所;被告4判監禁4年1月;被告5判監禁3年4月;被告7判監禁3年5月;被告8判監禁3年4月。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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