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23 DCCC237/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3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八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人共同參與暴動。庭前五名被告承認控罪,另三人否認並開審,其後其中一人承認罪名,僅餘兩名被告堅稱無罪進行審訊。控方蒐集閉路電視、網上影片及警員現場證供,指兩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並向政府總部投擲物件,經專家及警員辨認後認定其身份,辯方則主張偶然在場及身份疑點。最終法庭裁定兩被告罪名成立。

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在非法集結中具有參與意圖並實際實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檢控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兩被告在暴動核心地帶被警員制伏,案證包括多段閉路電視及專家比對證明其穿戴特徵服飾一致,且在片段中向政府總部投擲物件,排除無辜路人可能,辯方說法不被採納。

法官認為控方證供及影像分析誠實可靠,唯一合理無可抗拒推論是兩被告當時知悉並意圖促進暴動,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因參與暴動罪名成立,裁定有罪,押後判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本案八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一帶,未經警方批准的示威演變為暴動。示威者佔據行車道,向政府建築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利用巨型橡筋作投射器,並以鐳射光束干擾警方執法。警方多次警告無效,施放水炮和催淚彈後,於下午約16:48自多個出口清場拘捕各被告,其中六名被告被錄得實質施暴行為。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最高刑期10年。參考上訴庭先例,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並視暴動規模、使用武力及破壞程度調整;對21歲以下年輕被告,可考慮教導所命令。

本案暴動持續約30分鐘,逾百人參與,使用汽油彈及各類障礙物,嚴重威脅公共秩序並針對政府建築,須予強力阻嚇。六名被告實際施暴者於起點加刑3個月;5名認罪被告依認罪階段分別獲20%至25%減刑;並酌情考慮首犯、悔意及年齡等因素減刑。

法官強調法治社會不容嚴重群體暴力,須施以具阻嚇性刑罰以維護安寧;但對初犯及年輕被告,仍須在懲罰與更生間取得平衡,符合條件者得下令教導所。

本案判決如下:被告一被判處監禁4年7個月;被告二及被告三下令送往教導所;被告四被判處監禁4年1個月;被告五與被告八分別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被告七被判處監禁3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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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3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八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人共同參與暴動。庭前五名被告承認控罪,另三人否認並開審,其後其中一人承認罪名,僅餘兩名被告堅稱無罪進行審訊。控方蒐集閉路電視、網上影片及警員現場證供,指兩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並向政府總部投擲物件,經專家及警員辨認後認定其身份,辯方則主張偶然在場及身份疑點。最終法庭裁定兩被告罪名成立。</p><p>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在非法集結中具有參與意圖並實際實行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檢控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p><p>兩被告在暴動核心地帶被警員制伏,案證包括多段閉路電視及專家比對證明其穿戴特徵服飾一致,且在片段中向政府總部投擲物件,排除無辜路人可能,辯方說法不被採納。</p><p>法官認為控方證供及影像分析誠實可靠,唯一合理無可抗拒推論是兩被告當時知悉並意圖促進暴動,故裁定罪名成立。</p><p>被告因參與暴動罪名成立,裁定有罪,押後判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本案八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一帶,未經警方批准的示威演變為暴動。示威者佔據行車道,向政府建築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利用巨型橡筋作投射器,並以鐳射光束干擾警方執法。警方多次警告無效,施放水炮和催淚彈後,於下午約16:48自多個出口清場拘捕各被告,其中六名被告被錄得實質施暴行為。</p><p>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最高刑期10年。參考上訴庭先例,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並視暴動規模、使用武力及破壞程度調整;對21歲以下年輕被告,可考慮教導所命令。</p><p>本案暴動持續約30分鐘,逾百人參與,使用汽油彈及各類障礙物,嚴重威脅公共秩序並針對政府建築,須予強力阻嚇。六名被告實際施暴者於起點加刑3個月;5名認罪被告依認罪階段分別獲20%至25%減刑;並酌情考慮首犯、悔意及年齡等因素減刑。</p><p>法官強調法治社會不容嚴重群體暴力,須施以具阻嚇性刑罰以維護安寧;但對初犯及年輕被告,仍須在懲罰與更生間取得平衡,符合條件者得下令教導所。</p><p>本案判決如下:被告一被判處監禁4年7個月;被告二及被告三下令送往教導所;被告四被判處監禁4年1個月;被告五與被告八分別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被告七被判處監禁3年5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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