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24 DCCC237/2021 暴動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4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控罪:

暴動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一為20歲學生,案發日自九龍乘港鐵至銅鑼灣後步行至金鐘,與被告三(14歲)同穿深色衣物、佩戴護目鏡、防毒面具及手套,攜帶背囊、手機等物資,與其他示威者於2019年9月29日未經批准之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行人路及巴士站一帶聚集,並多次向政府總部投擲燃燒彈及硬物。警方曾發出多次警告並動用水炮車、催淚彈未能驅散,最遲約16:48由政總隱蔽出口衝出制伏並拘捕兩被告。控方透過閉路電視、網絡直播及警方片段,由法證化驗師及偵緝警員比對衣物、護具、背囊及鞋底等特徵,證實兩被告均曾在暴動核心範圍內實施擲物;辯方質疑辨認畫面模糊及被告僅為偶然經過,但法庭審慎評估後認定控罪成立。

依《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七年。

被告同時身處暴動核心並積極投擲物品,行為具參與性、破壞社會安寧程度高,須予以懲戒及威懾。

法庭認為控方證據充分無合理疑點,兩被告裝束預謀性強、配合示威群體行動,證明其意圖促進暴動,應從嚴量刑。

被告一及被告三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量刑日期宣判。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未經批准之遊行中,由銅鑼灣經軒尼詩道至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示威者佔據夏慤道,設路障、穿黑衣戴口罩、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巨型橡筋作投射器向政總及警方投擲雜物,激化衝突。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水炮及催淚彈驅散並在現場拘捕八人。期間五人審前認罪,三人經審訊後答辯否認並於程序中承認控罪,裁定全部被告暴動罪名成立。

參照楊家倫案量刑基準為5年、鄧浩賢案為4年6個月,並結合暴動規模、人數、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對執法者威脅及公眾滋擾等12項判刑因素,確立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對實質使用暴力者加刑3個月。

本案暴動人數眾多,針對政府總部及執法人員,掩飾身份且投擲汽油彈,足見嚴重性。審前及審中認罪可按認罪時間獲10%至25%刑期扣減。被告多無前科且背景良好,但非減刑理由,惟酌情扣減2個月以體現悔意。

維護法治及社會安寧,對罔顧秩序、漠視執法人員安危的暴動行為,必須施以具高度阻嚇性的刑罰,否則難遏止類似事件重演。個人境況與精神健康問題非主要減刑理由,但可視悔意及年齡稍作調整。

就控罪一,八名被告之判刑如下:被告1被判監禁4年7個月;被告2及被告3判入教導所;被告4被判監禁4年1個月;被告5及被告8各被判監禁3年4個月;被告7被判監禁3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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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4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是否認罪 認罪
裁決 罪成
控罪 暴動
判刑 監禁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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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一為20歲學生,案發日自九龍乘港鐵至銅鑼灣後步行至金鐘,與被告三(14歲)同穿深色衣物、佩戴護目鏡、防毒面具及手套,攜帶背囊、手機等物資,與其他示威者於2019年9月29日未經批准之金鐘政府總部外夏慤道行人路及巴士站一帶聚集,並多次向政府總部投擲燃燒彈及硬物。警方曾發出多次警告並動用水炮車、催淚彈未能驅散,最遲約16:48由政總隱蔽出口衝出制伏並拘捕兩被告。控方透過閉路電視、網絡直播及警方片段,由法證化驗師及偵緝警員比對衣物、護具、背囊及鞋底等特徵,證實兩被告均曾在暴動核心範圍內實施擲物;辯方質疑辨認畫面模糊及被告僅為偶然經過,但法庭審慎評估後認定控罪成立。</p><p>依《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暴動罪最高可處監禁七年。</p><p>被告同時身處暴動核心並積極投擲物品,行為具參與性、破壞社會安寧程度高,須予以懲戒及威懾。</p><p>法庭認為控方證據充分無合理疑點,兩被告裝束預謀性強、配合示威群體行動,證明其意圖促進暴動,應從嚴量刑。</p><p>被告一及被告三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量刑日期宣判。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未經批准之遊行中,由銅鑼灣經軒尼詩道至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示威者佔據夏慤道,設路障、穿黑衣戴口罩、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巨型橡筋作投射器向政總及警方投擲雜物,激化衝突。警方多次警告後,發射水炮及催淚彈驅散並在現場拘捕八人。期間五人審前認罪,三人經審訊後答辯否認並於程序中承認控罪,裁定全部被告暴動罪名成立。</p><p>參照楊家倫案量刑基準為5年、鄧浩賢案為4年6個月,並結合暴動規模、人數、武器使用、持續時間、對執法者威脅及公眾滋擾等12項判刑因素,確立量刑起點為4年6個月,對實質使用暴力者加刑3個月。</p><p>本案暴動人數眾多,針對政府總部及執法人員,掩飾身份且投擲汽油彈,足見嚴重性。審前及審中認罪可按認罪時間獲10%至25%刑期扣減。被告多無前科且背景良好,但非減刑理由,惟酌情扣減2個月以體現悔意。</p><p>維護法治及社會安寧,對罔顧秩序、漠視執法人員安危的暴動行為,必須施以具高度阻嚇性的刑罰,否則難遏止類似事件重演。個人境況與精神健康問題非主要減刑理由,但可視悔意及年齡稍作調整。</p><p>就控罪一,八名被告之判刑如下:被告1被判監禁4年7個月;被告2及被告3判入教導所;被告4被判監禁4年1個月;被告5及被告8各被判監禁3年4個月;被告7被判監禁3年5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認罪

罪成:

罪成

判刑:

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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