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八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未獲批准遊行,逐漸演變為暴動。控方指兩名被告多次向政府建築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閉路電視、網絡影片、隨身攝錄機片段、專家及警員辨認證供確認其身分與行為。警方先後出動水炮與催淚彈驅散,於約16時48分由隱蔽出口突襲制伏在場被告。審訊中一名被告出庭作供主張偶然路經,惟法庭不予採納,其餘被告則認罪或不再審訊,最終僅餘兩名被告繼續審理。
依據《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9條,暴動罪屬參與性罪行,最高可處十年監禁,量刑須考慮被告於暴動中之參與程度、危害程度、動機及悔意。
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身著深色防護裝備並積極向政府建築投擲汽油彈及硬物,證據可信、辯方供詞不合常理,犯案意圖明確,對社會安寧造成嚴重威脅,須予嚴懲以示阻嚇。
法官認為控方閉路電視及專家分析證供完整無合理疑點,警員辨認屬可採證據,並指出單純路過之辯解不具可信性,兩名被告均確實參與暴動,理應承擔其刑事責任。
本院裁定兩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現押後至另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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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多名示威者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總外,未得批准即佔據夏慤道,期間有示威者向政府總部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以巨型橡筋發射器投擲物件,並以鐳射光束干擾警方拍攝;警方多次發出警告後施放水炮及催淚彈驅散,約1648時衝出拘捕八名被告,當時他們均身穿深色衣物並戴面罩,積極參與暴動,其中數名被告更有實質投擲行為。
依《公安條例》第19條暴動罪最高刑期十年;參照美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家倫、鄧浩賢及梁天琦等案,考量暴動規模、人數、計劃性、使用武器、傷亡及公共秩序影響,基準刑期訂為4年6個月監禁,對實質使用暴力者加刑3個月,認罪可酌情扣減二至二十五%。
考量被告參與約30分鐘的政總外大型暴動,逾百人集結並多次向警員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雖有部分被告具悔意及良好背景,但暴動嚴重,須具高度阻嚇力;年幼被告得教導所替代監禁,其他被告依認罪先後及行為輕重分別減刑。
暴動罪不僅憑個別行為而論,須視整體暴徒行為;法治社會不容嚴重無故暴力,特別針對執法人員;被告背景及身心狀況非減刑理據,但因一念之差及悔意,予以有限度扣減;認罪時機愈早,減刑幅度愈大。
被告一被判監禁4年7個月;被告二及被告三被令入教導所;被告四被判監禁4年1個月;被告五被判監禁3年4個月;被告七被判監禁3年5個月;被告八被判監禁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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