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26 DCCC237/202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6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金鐘政府總部外爆發暴動,示威者佔據夏愨道、投擲汽油彈等,多名警員出動水炮及催淚彈驅散並拘捕在場人員。本案兩名被告於暴動核心範圍內被制伏拘捕,控方透過閉路電視、網絡影片及被告所攜帶證物等,並透過政府化驗師及警員辨認,指稱兩人曾向政府建築物擲物,否認控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舉證責任在控方,須達毫無合理疑點;暴動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與行為。

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裝束隱蔽、管有替換衣物及防護裝備;錄影片段及專家分析清楚顯示其向政府建築物擲物,排除無辜旁觀可能。

認為控方證供誠實可靠,被告說法不合常理且與錄影事實不符,唯一合理推論是兩人有意圖促進暴動,故判罪成立。

被告兩人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案件將另行擇期量刑。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1620時起,八名被告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總外夏愷道,未經批准佔據行車線,與逾百名示威者共同參與暴動,投擲汽油彈、硬物、以巨型橡筋發射器襲擊公署建築及警方,並阻塞路面。警方多次警告並發射水炮、催淚彈驅散,最終於約1648時衝出拘捕被告,案中五人審前認罪,其餘三人經審訊或證據爭議後亦承認控罪,一一裁定暴動罪成。

暴動罪最高刑罰十年監禁。參照上訴庭判例,暴動基準刑期以四年半起點,並須考慮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及其他罪行等因素,對有實質使用暴力者加刑三個月。

本案暴動涉逾百人逾半小時集結,揮擲汽油彈、硬物及設置障礙,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並威脅執法人員安全,需具阻嚇性刑罰,同時酌情考慮認罪扣減、被告年齡及背景。

法官認為香港法治社會須維護公共秩序,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不可縱容;年輕被告雖有悔意與良好背景,但非減輕主因,惟可酌情扣減部分刑期,並對年幼被告安排教導所。

最終裁定被告一監禁四年七個月,被告二及被告三分別令進入教導所,被告四監禁四年一個月,被告五及被告八各判監三年四個月,被告七監禁三年五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6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存檔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金鐘政府總部外爆發暴動,示威者佔據夏愨道、投擲汽油彈等,多名警員出動水炮及催淚彈驅散並拘捕在場人員。本案兩名被告於暴動核心範圍內被制伏拘捕,控方透過閉路電視、網絡影片及被告所攜帶證物等,並透過政府化驗師及警員辨認,指稱兩人曾向政府建築物擲物,否認控罪後被裁定罪名成立。</p><p>舉證責任在控方,須達毫無合理疑點;暴動屬參與性罪行,須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意圖與行為。</p><p>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裝束隱蔽、管有替換衣物及防護裝備;錄影片段及專家分析清楚顯示其向政府建築物擲物,排除無辜旁觀可能。</p><p>認為控方證供誠實可靠,被告說法不合常理且與錄影事實不符,唯一合理推論是兩人有意圖促進暴動,故判罪成立。</p><p>被告兩人均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案件將另行擇期量刑。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2019年9月29日約1620時起,八名被告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政總外夏愷道,未經批准佔據行車線,與逾百名示威者共同參與暴動,投擲汽油彈、硬物、以巨型橡筋發射器襲擊公署建築及警方,並阻塞路面。警方多次警告並發射水炮、催淚彈驅散,最終於約1648時衝出拘捕被告,案中五人審前認罪,其餘三人經審訊或證據爭議後亦承認控罪,一一裁定暴動罪成。</p><p>暴動罪最高刑罰十年監禁。參照上訴庭判例,暴動基準刑期以四年半起點,並須考慮暴動規模、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及其他罪行等因素,對有實質使用暴力者加刑三個月。</p><p>本案暴動涉逾百人逾半小時集結,揮擲汽油彈、硬物及設置障礙,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並威脅執法人員安全,需具阻嚇性刑罰,同時酌情考慮認罪扣減、被告年齡及背景。</p><p>法官認為香港法治社會須維護公共秩序,無故及嚴重暴力行為不可縱容;年輕被告雖有悔意與良好背景,但非減輕主因,惟可酌情扣減部分刑期,並對年幼被告安排教導所。</p><p>最終裁定被告一監禁四年七個月,被告二及被告三分別令進入教導所,被告四監禁四年一個月,被告五及被告八各判監三年四個月,被告七監禁三年五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存檔

判刑:

沒有

相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