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elab-3027 DCCC237/202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7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

2019-09-29

涉事地點 :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決理由書/裁決書為準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一帶,未經警方批准參與示威並演變為暴動,示威者在核心區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設置障礙,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水炮及催淚彈驅散,至約16時48分由隱蔽出口衝出,制伏並拘捕兩人。控方提交閉路電視、網絡直播及隨身攝錄機片段,並由法證化驗師及偵緝警員比對衣物與裝備後,確定被告一在巴士站一帶領受手套後向政府總部投擲物品,被告二則在花槽旁沿行人路向同一方向投擲物品;辯方被告一聲稱只是尋找失散朋友誤入,辯方被告二拒絕作供。經審訊後,法庭接納控方證據及證人可信性,裁定兩被告均在暴動核心範圍內主動促進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罪名成立。

量刑須依《公安條例》第19條對暴動罪之法定框架及參與性罪行準則,綜合考量被告角色、行為性質、意圖及對公共秩序之破壞程度。

兩被告均在暴動核心區域內使用物品對政府總部建築投擲,配備護目鏡、防毒面具及背包等隱藏身份工具,並未見合理退出或阻止行為,辯方論述不合常理且無法合理解釋高清監控片段,故罪證確鑿無合理疑點。

法官認定控方警員與法證專家證供誠實可靠,嚴謹遵循辨認指引;僅在場旁觀不構成犯罪,惟兩被告主動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唯一合理推論為具促進暴動之意圖。

兩被告各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查看完整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判刑理由書撮要(由AI生成)

以下撮要以AI生成及/或翻譯,內容以原來的判刑理由書為準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未經批准遊行,隨後占據夏慤道並與其他示威者共同發動暴動;期間有人向政府總部方向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硬物,亦有以鐳射光束干擾警方攝錄。警方多次警告未果後動用催淚彈及水炮驅散並於約1648時出動制服及拘捕所有被告,被告當時多穿深色衣物並戴面罩以隱藏身份。

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相關上訴庭判例,暴動罪最高刑期為十年,量刑起點以4年6個月監禁為基準,參與者若有實質投擲物品等暴力行為則上調3個月;認罪可扣減10%至25%;對未成年或21歲以下被告可考慮教育所處分。

本案暴動規模大、參與者眾、持續逾30分鐘並多次向執法人員及政府建築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為達阻嚇效果並維護社會安寧,須判處具威懾性的刑罰,同时因被告背景良好、初犯或有真誠悔意,故給予適度認罪或年齡扣減。

暴動為嚴重罪行,須堅決打擊並發出強烈阻嚇訊息;被告大多出身良好,因一時衝動誤入歧途,且重犯機會低;對年輕被告則平衡懲罰與更生,適用教導所令。

被告一(D1)判處監禁4年7個月;被告二(D2)及被告三(D3)判令進入教導所;被告四(D4)判處監禁4年1個月;被告五(D5)判處監禁3年4個月;被告七(D7)判處監禁3年5個月;被告八(D8)判處監禁3年4個月。

查看完整判刑理由書

案件資料

文件編號 anti-elab-3027
案件編號 DCCC237/2021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裁決 存檔
控罪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涉事日期 2019-09-29
涉事地點 金鐘
判決理由書/裁決書 查看
判決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兩名被告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的夏慤道一帶,未經警方批准參與示威並演變為暴動,示威者在核心區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設置障礙,警方多次發出警告並施放水炮及催淚彈驅散,至約16時48分由隱蔽出口衝出,制伏並拘捕兩人。控方提交閉路電視、網絡直播及隨身攝錄機片段,並由法證化驗師及偵緝警員比對衣物與裝備後,確定被告一在巴士站一帶領受手套後向政府總部投擲物品,被告二則在花槽旁沿行人路向同一方向投擲物品;辯方被告一聲稱只是尋找失散朋友誤入,辯方被告二拒絕作供。經審訊後,法庭接納控方證據及證人可信性,裁定兩被告均在暴動核心範圍內主動促進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罪名成立。</p><p>量刑須依《公安條例》第19條對暴動罪之法定框架及參與性罪行準則,綜合考量被告角色、行為性質、意圖及對公共秩序之破壞程度。</p><p>兩被告均在暴動核心區域內使用物品對政府總部建築投擲,配備護目鏡、防毒面具及背包等隱藏身份工具,並未見合理退出或阻止行為,辯方論述不合常理且無法合理解釋高清監控片段,故罪證確鑿無合理疑點。</p><p>法官認定控方警員與法證專家證供誠實可靠,嚴謹遵循辨認指引;僅在場旁觀不構成犯罪,惟兩被告主動參與破壞社會安寧唯一合理推論為具促進暴動之意圖。</p><p>兩被告各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
判刑理由書 查看
判刑理由書(AI撮要) 判詞指出,被告等八人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未經批准遊行,隨後占據夏慤道並與其他示威者共同發動暴動;期間有人向政府總部方向投擲汽油彈、磚塊及其他硬物,亦有以鐳射光束干擾警方攝錄。警方多次警告未果後動用催淚彈及水炮驅散並於約1648時出動制服及拘捕所有被告,被告當時多穿深色衣物並戴面罩以隱藏身份。</p><p>依據《公安條例》第19條及相關上訴庭判例,暴動罪最高刑期為十年,量刑起點以4年6個月監禁為基準,參與者若有實質投擲物品等暴力行為則上調3個月;認罪可扣減10%至25%;對未成年或21歲以下被告可考慮教育所處分。</p><p>本案暴動規模大、參與者眾、持續逾30分鐘並多次向執法人員及政府建築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嚴重威脅公共秩序及執法人員安全。為達阻嚇效果並維護社會安寧,須判處具威懾性的刑罰,同时因被告背景良好、初犯或有真誠悔意,故給予適度認罪或年齡扣減。</p><p>暴動為嚴重罪行,須堅決打擊並發出強烈阻嚇訊息;被告大多出身良好,因一時衝動誤入歧途,且重犯機會低;對年輕被告則平衡懲罰與更生,適用教導所令。</p><p>被告一(D1)判處監禁4年7個月;被告二(D2)及被告三(D3)判令進入教導所;被告四(D4)判處監禁4年1個月;被告五(D5)判處監禁3年4個月;被告七(D7)判處監禁3年5個月;被告八(D8)判處監禁3年4個月。

裁判官/法官:

鄭念慈

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認罪:

沒有

罪成:

存檔

判刑: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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